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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过检测系统,所以必须是句式变换在加上换词,只是换词是没用的。4.拓宽社会保障的筹资管道,完善筹资机制(1).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丰裕的资...
我要过检测系统,所以必须是句式变换在加上换词,只是换词是没用的。
4.拓宽社会保障的筹资管道,完善筹资机制
(1).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
丰裕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血液”,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是万万不行的。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应不断完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首先,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确划分中央、省级、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充实基层政府财力,构建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体制。其次,务必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村有足够的社会保障支付资金。
(2).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当前国际上流行的三大支柱(即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二、三支柱大都以市场的方式运作,商业保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财力相对有限,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和弱势群体数量巨大,政府应大力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以此来缓解社会保险的压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虽然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但慈善事业却发展较慢。因此,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决制度安排上的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展开
4.拓宽社会保障的筹资管道,完善筹资机制
(1).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
丰裕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血液”,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是万万不行的。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应不断完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首先,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确划分中央、省级、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充实基层政府财力,构建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体制。其次,务必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村有足够的社会保障支付资金。
(2).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当前国际上流行的三大支柱(即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二、三支柱大都以市场的方式运作,商业保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财力相对有限,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和弱势群体数量巨大,政府应大力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以此来缓解社会保险的压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虽然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但慈善事业却发展较慢。因此,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决制度安排上的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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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筹资方式:
一、征税方式:标准统一、强制征收、统收统用
二、征费方式: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自由筹资方式:非固定、灵活,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如发行福利彩票等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一、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相当于代际转移
二、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上的测算之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适当的费率标准
三、部分积累式,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00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 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 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筹资方式:
一、征税方式:标准统一、强制征收、统收统用
二、征费方式: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自由筹资方式:非固定、灵活,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如发行福利彩票等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一、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相当于代际转移
二、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上的测算之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适当的费率标准
三、部分积累式,以支定收,略有结余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00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 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 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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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改革开放30年,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30年,更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突飞猛进的30年。在这30年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不断丰富,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作用初步得以显现,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正在形成、发展。财政职能作用也正在发生新的转变,支持社会保障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同时,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完善筹资机制,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单位为依托的劳动保险制度。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展开,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老国有企业之间养老负担的不均衡问题,部分企业无力承担退休职工养老责任等问题迅速显露。为此,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其实质是在统筹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之间实施养老保障费用的转移支付,以缓解不同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制度。社会统筹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但统筹层次大多集中的市、县两级。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并提出了两种模式供各地区和行业选择。但这一改革使不同地区和行业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制度的不统一阻碍了不同地区间劳动力的转移。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行的两套方案向新的“统账结合”方案过渡。自此,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形。进入新世纪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在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1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40亿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517万人。
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制度的同时,199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多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让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迅猛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1998—2006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38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600亿元。2007年,全国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12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74亿元。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我国开始恢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各地都据此建立起了失业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6年,财政部还会同劳动保障部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东部沿海7省(直辖市)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探索拓展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6亿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301万人。
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1998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各地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从2000年开始,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中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到2005年底,各地并轨工作已基本完成。1998—2005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38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85.3亿元,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顺利推进并轨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财力。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包括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既有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进一步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2008年1月,《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生效,标志着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对现行就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和规范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持做好就业工作,2003—2007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1141.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667.37亿元。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企业、政府和个人的医疗费负担。1994年,新型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试点首先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开展。随后,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个市(县)。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我国还同步实施了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改革。目前,各地均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截至200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67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2375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308万人。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在职人员,还有部分未就业人员游离于制度之外,不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2007年我国开始在88个试点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补助资金2.3亿元。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与人民身体健康直接相关,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2003—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了239.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议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住院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对中西部地区按每人每年3元、4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也相应安排了资金。2007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支出64亿元。此外,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还在认真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拟在2008年推出。
在农村医疗保障方面,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也按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水平,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已达到2451个,参合农民7.3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4%。2003—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169亿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推进,缓解了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四)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难以覆盖改革中出现的城镇新贫困人群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截至2007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271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1998—2007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1270.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683.2亿元。各地还建立了一些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的增长,我国开始将低保制度由城市向农村延伸。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到2007年底,各地均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3452万人。2007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农村社会救济支出18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此外,2006年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支出合理安排五保供养资金,支持地方妥善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突出困难。截止2007年底,全国纳入到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对象达526万人。
考虑到我国城乡尚有部分困难群体未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覆盖,他们面临着较为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为此,我国从2003年起开始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其中,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从2003年启动,到2005年底全国所有的县(市、区)基本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镇医疗救助试点从2005年启动,到2007年底,已有2560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9%。2003—2007年,中央通过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分别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9.7亿元和20.6亿元。据统计,
2007年全国累计支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9.7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2亿元),累计救助3564.7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957.2万人);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0.6亿元,累计救助563.77万人次。
另外,1998—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救灾补助资金52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371亿元,为各地抗灾救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五)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管好用好人民群众“养命钱”、“保命钱”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资金规模迅速扩大,为管好用好社保资金这一老百姓的“养命钱”和“保命钱”,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再就业资金、救灾资金、残疾人专项资金、卫生事业补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断推动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拓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支付、重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提高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清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金财务状况逐年好转。2001—2007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3项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收入年均递增分别为
20.44 %、16.32%
和47.56%,支出年均递增分别为15.26
%、5.55 % 和48.86
%,2007年底累计结余分别达6830亿元、980亿元和2329亿元,大大增强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公共财政的挑战
在充分肯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社会保障事业的现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及老龄化趋势相比,还不很适应;公共财政在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协调。一是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分割,影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二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三是部分社会群体,如儿童、职工家属、灵活就业人员等,尚未被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覆盖,基本生活和医疗缺乏必要保障。四是失业保险制度、城市低保制度与再就业政策还不够衔接,不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社会保障基础管理工作差,管理机制不健全,基金收支存在漏洞。一是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支付项目和标准等缺乏科学、系统的动态管理,底数不清(如对制度外收入、缴费人数等难以全面了解等),致使征收中跑、冒、滴、漏和支付中的虚报冒领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征缴管理存在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双重主体,且缺乏法律制约手段,影响了征缴管理的效率。征缴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制约企业逃费、避费行为,致使欠费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征缴办法不规范,部分地区仍存在协议缴费、随意减免等问题,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流失。四是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低,管理成份多于服务成份而且管理方式比较粗放。
(三)社会保障筹资水平偏高,与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已经接近50%,超过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筹资水平。过高的名义缴费率给企业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不利于保持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和个人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此外,地区间筹资水平不统一,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差别较大,造成各地缴费率差异很大,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进一步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较差。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将处于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统计,2003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8.34%,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测,
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在2030年、2040年和2050年分别达到16.68%、22.56%和24.41%。人口老龄化将从增支减收两方面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不仅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造成巨大冲击,也会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此外,由于老年人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人口老龄化还将增大社会救助制度给财政带来的压力。
(五)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目前,大多数省份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只有少数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分别达到3571亿元、1233亿元和
519亿元,但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发达地区,而且真正能够动用的结余并不多。统筹层次过低,基金不能跨地区调剂,不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还带来了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平等。
(六)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明确,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与企业、社会、个人、市场等非政府之间的责任不清,客观上导致了企业和个人不愿意缴费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和市场分担其可以分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部分由中央承担,1998年—2005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有90%以上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此外,政府内各部门之间也存在社会保障责任不清、职能错位问题。
(七)社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通过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明显增强。但从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区甚至仍然没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违规投资、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也有不完善之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循环和运行机制,也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财政支付构成较大的压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完善筹资机制和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改革开放30年,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30年,更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突飞猛进的30年。在这30年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不断丰富,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的作用初步得以显现,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正在形成、发展。财政职能作用也正在发生新的转变,支持社会保障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同时,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完善筹资机制,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单位为依托的劳动保险制度。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展开,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老国有企业之间养老负担的不均衡问题,部分企业无力承担退休职工养老责任等问题迅速显露。为此,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其实质是在统筹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之间实施养老保障费用的转移支付,以缓解不同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制度。社会统筹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但统筹层次大多集中的市、县两级。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并提出了两种模式供各地区和行业选择。但这一改革使不同地区和行业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制度的不统一阻碍了不同地区间劳动力的转移。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行的两套方案向新的“统账结合”方案过渡。自此,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形。进入新世纪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在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1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40亿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517万人。
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制度的同时,199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多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让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迅猛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1998—2006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38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600亿元。2007年,全国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12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74亿元。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我国开始恢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各地都据此建立起了失业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6年,财政部还会同劳动保障部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东部沿海7省(直辖市)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探索拓展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6亿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301万人。
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1998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各地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从2000年开始,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中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到2005年底,各地并轨工作已基本完成。1998—2005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38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85.3亿元,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顺利推进并轨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财力。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包括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既有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进一步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2008年1月,《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生效,标志着就业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对现行就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和规范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持做好就业工作,2003—2007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就业补助资金1141.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667.37亿元。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企业、政府和个人的医疗费负担。1994年,新型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试点首先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开展。随后,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个市(县)。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我国还同步实施了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改革。目前,各地均已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截至200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67亿人,其中参保职工12375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308万人。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在职人员,还有部分未就业人员游离于制度之外,不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2007年我国开始在88个试点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补助资金2.3亿元。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与人民身体健康直接相关,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2003—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了239.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议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住院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对中西部地区按每人每年3元、4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也相应安排了资金。2007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支出64亿元。此外,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还在认真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拟在2008年推出。
在农村医疗保障方面,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也按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水平,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已达到2451个,参合农民7.3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4%。2003—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169亿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推进,缓解了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四)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难以覆盖改革中出现的城镇新贫困人群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截至2007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271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1998—2007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1270.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683.2亿元。各地还建立了一些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的增长,我国开始将低保制度由城市向农村延伸。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到2007年底,各地均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3452万人。2007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农村社会救济支出18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此外,2006年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支出合理安排五保供养资金,支持地方妥善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突出困难。截止2007年底,全国纳入到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对象达526万人。
考虑到我国城乡尚有部分困难群体未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覆盖,他们面临着较为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为此,我国从2003年起开始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其中,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从2003年启动,到2005年底全国所有的县(市、区)基本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镇医疗救助试点从2005年启动,到2007年底,已有2560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9%。2003—2007年,中央通过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分别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9.7亿元和20.6亿元。据统计,
2007年全国累计支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9.7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2亿元),累计救助3564.7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957.2万人);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0.6亿元,累计救助563.77万人次。
另外,1998—2007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救灾补助资金52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371亿元,为各地抗灾救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五)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管好用好人民群众“养命钱”、“保命钱”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资金规模迅速扩大,为管好用好社保资金这一老百姓的“养命钱”和“保命钱”,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再就业资金、救灾资金、残疾人专项资金、卫生事业补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断推动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拓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支付、重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提高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清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金财务状况逐年好转。2001—2007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3项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收入年均递增分别为
20.44 %、16.32%
和47.56%,支出年均递增分别为15.26
%、5.55 % 和48.86
%,2007年底累计结余分别达6830亿元、980亿元和2329亿元,大大增强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公共财政的挑战
在充分肯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社会保障事业的现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及老龄化趋势相比,还不很适应;公共财政在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协调。一是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分割,影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二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三是部分社会群体,如儿童、职工家属、灵活就业人员等,尚未被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覆盖,基本生活和医疗缺乏必要保障。四是失业保险制度、城市低保制度与再就业政策还不够衔接,不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社会保障基础管理工作差,管理机制不健全,基金收支存在漏洞。一是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支付项目和标准等缺乏科学、系统的动态管理,底数不清(如对制度外收入、缴费人数等难以全面了解等),致使征收中跑、冒、滴、漏和支付中的虚报冒领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征缴管理存在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双重主体,且缺乏法律制约手段,影响了征缴管理的效率。征缴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制约企业逃费、避费行为,致使欠费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征缴办法不规范,部分地区仍存在协议缴费、随意减免等问题,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流失。四是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低,管理成份多于服务成份而且管理方式比较粗放。
(三)社会保障筹资水平偏高,与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已经接近50%,超过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筹资水平。过高的名义缴费率给企业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不利于保持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和个人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此外,地区间筹资水平不统一,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差别较大,造成各地缴费率差异很大,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进一步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较差。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将处于快速的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统计,2003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8.34%,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测,
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在2030年、2040年和2050年分别达到16.68%、22.56%和24.41%。人口老龄化将从增支减收两方面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不仅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造成巨大冲击,也会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此外,由于老年人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人口老龄化还将增大社会救助制度给财政带来的压力。
(五)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目前,大多数省份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只有少数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分别达到3571亿元、1233亿元和
519亿元,但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发达地区,而且真正能够动用的结余并不多。统筹层次过低,基金不能跨地区调剂,不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还带来了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平等。
(六)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明确,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与企业、社会、个人、市场等非政府之间的责任不清,客观上导致了企业和个人不愿意缴费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和市场分担其可以分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部分由中央承担,1998年—2005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有90%以上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此外,政府内各部门之间也存在社会保障责任不清、职能错位问题。
(七)社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通过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明显增强。但从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区甚至仍然没有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违规投资、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也有不完善之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循环和运行机制,也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财政支付构成较大的压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增加投入、完善筹资机制和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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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确划分中央、省级、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充实基层政府财力,构建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体制。其次,务必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村有足够的社会保障支付资金。,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决制度安排上的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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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吗
200分挺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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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变成白话而已。哥们你是公务员吧应该,这点事都解决不了?比如“拓宽社会保障的筹资管道,完善筹资机制”改成“加大并深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方式,从而变更完美的用保障资金服务人民。”瞎说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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