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办理残疾证的流程
我想为母亲办一个残疾证明,但不知道怎么办理,该从哪下手,所以求助大家!~我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自96年开始先后两次入院,有4个多月的病例(第一次3个月,第二次1个多月,对...
我想为母亲办一个残疾证明,但不知道怎么办理,该从哪下手,所以求助大家!~
我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自96年开始先后两次入院,有4个多月的病例(第一次3个月,第二次1个多月,对此有安定医院的入院证明)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院疗养,但至今也没好。请问可以办理残疾证吗 ?还要出示什么?怎么办理?请大家帮忙!~ 展开
我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自96年开始先后两次入院,有4个多月的病例(第一次3个月,第二次1个多月,对此有安定医院的入院证明)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院疗养,但至今也没好。请问可以办理残疾证吗 ?还要出示什么?怎么办理?请大家帮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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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申请: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第七条 受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 残疾评定:申领残疾人证,须依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是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分为直观认定和医院评定。
1.直观认定,对依照《残疾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类别和等级的,由受理机关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指导申请人到本区县残联进行直观认定。区、县残联必须组成由分管副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认定小组负责直观认定工作。直观认定小组依照《残疾标准》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由所有直观认定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由直观认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天津市职工工伤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不能直观认定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院的指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医院资质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详见《天津市残疾人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直观认定或鉴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4.残疾评定期限为:《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鉴定时间。
5. 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原《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无残疾等级的、非指定医院鉴定的、原虽经直观认定,但在换证中确认为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残疾类别、等级记载完整、明确,可以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直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九条 初审:申请人到区县残联直观认定或指定医院鉴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开具《残疾评定表》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
1.实行三级管理的街、乡、镇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
2.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审核、签发。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
第六条规定:申请: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第七条 受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 残疾评定:申领残疾人证,须依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是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分为直观认定和医院评定。
1.直观认定,对依照《残疾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类别和等级的,由受理机关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指导申请人到本区县残联进行直观认定。区、县残联必须组成由分管副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认定小组负责直观认定工作。直观认定小组依照《残疾标准》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由所有直观认定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由直观认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天津市职工工伤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不能直观认定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院的指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医院资质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详见《天津市残疾人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直观认定或鉴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4.残疾评定期限为:《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鉴定时间。
5. 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原《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无残疾等级的、非指定医院鉴定的、原虽经直观认定,但在换证中确认为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残疾类别、等级记载完整、明确,可以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直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九条 初审:申请人到区县残联直观认定或指定医院鉴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开具《残疾评定表》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
1.实行三级管理的街、乡、镇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
2.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审核、签发。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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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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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新规定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我国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的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是政府制定扶助政策的依据,各区县残联应给予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天津市残联和各区县残联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二、残疾人认定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认定我国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唯一标准。凡是符合标准者,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申请和办理程序
1、凡户籍在天津市行政区内,并自愿领取残疾人证者,本人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初审认定(未成年者可只凭户口簿);对确实不能到残联的重残者,由区县残联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入户初审认定。初审认定时,要向申请人公开《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以示透明。
2、区县残联对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的,可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直观认定的鉴定证明由负责办证人员出具,并签字盖公章以示负责,鉴定证明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术语规范书写类别和等级。直观认定严禁收取费用。
3、需到医院鉴定者,由区县残联开据《残疾鉴定证明信》,并写明相关内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鉴定证明信》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4、多重残疾者,经本人或家属同意,以最重的一种残疾进行直观认定或鉴定;本人或家属要求进行多重鉴定,区县残联可以安排多重鉴定,鉴定证明留做底档,但只以一种残疾发证。
5、鉴定后,申请人将密封好的鉴定信交回残联,残联根据医院鉴定结果来确定能否发放残疾人证,对符合标准者,由区县残联办理发证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鉴定证明原始件收回,如果本人要求其所有权,可将复印件交予本人。
6、在疾病恢复期,不得安排残疾鉴定,期限为一年(截肢者除外)。
四、残疾人证的填制
1、残疾人证编号
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格式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区县简称,并以英文大写字母区别残疾人类别:听力残疾A、肢体残疾B、精神残疾C、视力残疾D、智力残疾E、言语残疾F。
2、照片必须为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可将原照放至二寸。
3、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项内容,相关内容必须与《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相同,等级必须用汉字书写,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要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使用其他笔种。
4、填发机关栏,应盖有区县残联残疾人证专用章。
5、填发人栏,必须由填制本证的工作人员签字,以示负责。
6、批准机关栏,由市残联盖印章并在照片右下方加盖钢印。
7、监护人栏,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顺序及相关规定填写或更改监护人,要严格程序,避免法律纠纷。
五、对符合残疾人标准者,区县残联要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如实详细记录表中各项内容,必填栏目不得漏项。登记表要妥善保存。
六、残疾人证变更程序
1、户籍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迁移手续。
(1)本市跨区县户籍迁移的和本区县内户籍迁移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原发证区县残联开据《天津市残疾人证迁移单》,再持迁移单和原始鉴定资料到迁入的区县办理落户手续。迁移资料要密封并加盖残联印章,《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不迁出,留存备查。迁入区县残联重新发放新证并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原证由原发证区县残联收回作废。迁移者的原始鉴定资料中没有明确残疾等级的,都应在落户的区县进行等级确定或重新鉴定:如原鉴定证明书写规范,能够准确确认等级的,都可直接确认;无法确认的,应重新进行鉴定。
(2)跨省市户籍迁移,迁出本市的,将按照迁入方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迁入本市的,需要对方残联提供全部的原始资料,资料齐全不再重新鉴定,直接办证,否则,应重新鉴定。
2、对于因保管不善遗失残疾人证者,本人或家属应向街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再到区县残联办理补办手续,原证号继续使用,在填发机关印章处注“补发”字样。
3、对已持有残疾人证,但无级别或有级别而要求重新鉴定级别者、对已持证的多重残疾人,要求改变残疾类别者,应安排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变更:原无等级的,在等级栏处填写等级并盖章,原证有效;对改变等级者,重新换证,原证号继续使用;经重新鉴定确认不符合残疾人标准者,应立即撤消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由残疾人或家属持相关资料证件,到所在区县残联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换新证,原证号不变,相关资料存入档案。
七、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用,本人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此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上述情况并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日常发放、档案整理和统计工作,残疾人证档案的管理要系统规范,资料齐全完整。要加强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持证残疾人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数据资料,确保持证残疾人人数的准确性。
九、具体工作人员要掌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通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各项业务。
十、各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的期限为自鉴定证明信返回区县残联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县残联要集中到市残联盖章,无特殊情况不得让残疾人或亲属到市残联盖章。
十一、残疾人工作者,要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对残疾人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坚持原则,廉明公道,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公正的责任。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残联组联部负责解释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我国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的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是政府制定扶助政策的依据,各区县残联应给予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天津市残联和各区县残联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二、残疾人认定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认定我国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唯一标准。凡是符合标准者,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申请和办理程序
1、凡户籍在天津市行政区内,并自愿领取残疾人证者,本人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初审认定(未成年者可只凭户口簿);对确实不能到残联的重残者,由区县残联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入户初审认定。初审认定时,要向申请人公开《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以示透明。
2、区县残联对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的,可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直观认定的鉴定证明由负责办证人员出具,并签字盖公章以示负责,鉴定证明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术语规范书写类别和等级。直观认定严禁收取费用。
3、需到医院鉴定者,由区县残联开据《残疾鉴定证明信》,并写明相关内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鉴定证明信》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4、多重残疾者,经本人或家属同意,以最重的一种残疾进行直观认定或鉴定;本人或家属要求进行多重鉴定,区县残联可以安排多重鉴定,鉴定证明留做底档,但只以一种残疾发证。
5、鉴定后,申请人将密封好的鉴定信交回残联,残联根据医院鉴定结果来确定能否发放残疾人证,对符合标准者,由区县残联办理发证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鉴定证明原始件收回,如果本人要求其所有权,可将复印件交予本人。
6、在疾病恢复期,不得安排残疾鉴定,期限为一年(截肢者除外)。
四、残疾人证的填制
1、残疾人证编号
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格式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区县简称,并以英文大写字母区别残疾人类别:听力残疾A、肢体残疾B、精神残疾C、视力残疾D、智力残疾E、言语残疾F。
2、照片必须为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可将原照放至二寸。
3、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项内容,相关内容必须与《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相同,等级必须用汉字书写,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要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使用其他笔种。
4、填发机关栏,应盖有区县残联残疾人证专用章。
5、填发人栏,必须由填制本证的工作人员签字,以示负责。
6、批准机关栏,由市残联盖印章并在照片右下方加盖钢印。
7、监护人栏,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顺序及相关规定填写或更改监护人,要严格程序,避免法律纠纷。
五、对符合残疾人标准者,区县残联要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如实详细记录表中各项内容,必填栏目不得漏项。登记表要妥善保存。
六、残疾人证变更程序
1、户籍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迁移手续。
(1)本市跨区县户籍迁移的和本区县内户籍迁移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原发证区县残联开据《天津市残疾人证迁移单》,再持迁移单和原始鉴定资料到迁入的区县办理落户手续。迁移资料要密封并加盖残联印章,《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不迁出,留存备查。迁入区县残联重新发放新证并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原证由原发证区县残联收回作废。迁移者的原始鉴定资料中没有明确残疾等级的,都应在落户的区县进行等级确定或重新鉴定:如原鉴定证明书写规范,能够准确确认等级的,都可直接确认;无法确认的,应重新进行鉴定。
(2)跨省市户籍迁移,迁出本市的,将按照迁入方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迁入本市的,需要对方残联提供全部的原始资料,资料齐全不再重新鉴定,直接办证,否则,应重新鉴定。
2、对于因保管不善遗失残疾人证者,本人或家属应向街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再到区县残联办理补办手续,原证号继续使用,在填发机关印章处注“补发”字样。
3、对已持有残疾人证,但无级别或有级别而要求重新鉴定级别者、对已持证的多重残疾人,要求改变残疾类别者,应安排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变更:原无等级的,在等级栏处填写等级并盖章,原证有效;对改变等级者,重新换证,原证号继续使用;经重新鉴定确认不符合残疾人标准者,应立即撤消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由残疾人或家属持相关资料证件,到所在区县残联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换新证,原证号不变,相关资料存入档案。
七、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用,本人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此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上述情况并造成后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日常发放、档案整理和统计工作,残疾人证档案的管理要系统规范,资料齐全完整。要加强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持证残疾人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数据资料,确保持证残疾人人数的准确性。
九、具体工作人员要掌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通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各项业务。
十、各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的期限为自鉴定证明信返回区县残联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县残联要集中到市残联盖章,无特殊情况不得让残疾人或亲属到市残联盖章。
十一、残疾人工作者,要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对残疾人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坚持原则,廉明公道,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公正的责任。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残联组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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