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先死亡还是心脏先死亡,人去世的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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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和临床诊断上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原则)就是死物质不可能自动还原为生物,死亡是不可逆转的过程,真正在生物学上死亡的个体都不可能完整复活。一般动物只要心跳呼吸停止就会被人认定己死亡,其实随着医疗复苏仪器及支持疗法的改进,检临床上许多停止活动的心、肺、肾等器官都可以在人工方法帮下恢复生理活动功能,部份病者会复原存活,因而心跳呼吸停止并不是必然表明己死亡。
*1968年美国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脑死亡的个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个人的整体永远不可能再存活。单靠人工机械维持心肺功能的躯体,如果脑损害太严重,而且脑各部分功能己完全丧失者,死亡却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脑死亡发生后从未见有一个能复苏成功的病例。事实上,对己经发生脑死亡者继续使用人工机械等复苏措施,只是在延缓其它器官在生物学的死亡过程而矣。
*医学上脑死亡的临床特征是无自主呼吸,即使依赖人工的生命维持系统,身体其它器官的运体作也不可能永久维持。脑死亡后24小时内,身体其它器官的运作也将会渐渐衰竭。反之患有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其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所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他们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仍保持,只不过没有意识。植物人患者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甚至有眼球跟踪运动,完全是一个貌似清醒的正常人,只是对周围环境缺乏认知而已,决不能把这些植物人患者视为死亡。其实那些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经过治疗后有不少患者是可能部分或完全恢复意识和认知功能。虽然那些病程过长(外伤性植物人病程超过1年,非外伤性植物人病程超过3个月) 的患者,绝大多数都是处于不可逆性;永久性植物状态,病者很难会奇迹般苏醒。但要决定是否己属于脑死亡,则无论在临床上或法律上都是难以定论的,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把永久性植物人当作死人。由于这些患者的躯体都没有在生物学上死亡,原则上身体其它器官都可以分割出来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每个部份都可以分开,独自在其它人的身躯内继续存活下去。但是分割后患者本身的完整躯体将不复存在,代表着患者本人"我"的形态和身份己经永远消失。换言之,在人类的思想中,"人"的死亡与其它生物的死亡是两个不相等的(死亡)概念。一般人对于涉及"人的生命(Personallife) "这个生活的概念时都有特殊的感受,经常都不相同于泛指的一般生物的生命。因而以"人的生命"为夲的死亡的概念,并不相同于细胞的或生物学的死亡。所以在理解法律上死亡概念时,必须对"人的生命"的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特点有所了解。法律上死亡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所有各方面"人的生命"特征的消失(当然要包括精神思想的消失),而不单独着重于躯体某一部份的生物学(消失)死亡。
参考资料:《生命真相》 刘量衡著 书号ISBN978-7-5357-7456-9
*1968年美国提出了脑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脑死亡的个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个人的整体永远不可能再存活。单靠人工机械维持心肺功能的躯体,如果脑损害太严重,而且脑各部分功能己完全丧失者,死亡却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脑死亡发生后从未见有一个能复苏成功的病例。事实上,对己经发生脑死亡者继续使用人工机械等复苏措施,只是在延缓其它器官在生物学的死亡过程而矣。
*医学上脑死亡的临床特征是无自主呼吸,即使依赖人工的生命维持系统,身体其它器官的运体作也不可能永久维持。脑死亡后24小时内,身体其它器官的运作也将会渐渐衰竭。反之患有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其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所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他们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仍保持,只不过没有意识。植物人患者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甚至有眼球跟踪运动,完全是一个貌似清醒的正常人,只是对周围环境缺乏认知而已,决不能把这些植物人患者视为死亡。其实那些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经过治疗后有不少患者是可能部分或完全恢复意识和认知功能。虽然那些病程过长(外伤性植物人病程超过1年,非外伤性植物人病程超过3个月) 的患者,绝大多数都是处于不可逆性;永久性植物状态,病者很难会奇迹般苏醒。但要决定是否己属于脑死亡,则无论在临床上或法律上都是难以定论的,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把永久性植物人当作死人。由于这些患者的躯体都没有在生物学上死亡,原则上身体其它器官都可以分割出来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每个部份都可以分开,独自在其它人的身躯内继续存活下去。但是分割后患者本身的完整躯体将不复存在,代表着患者本人"我"的形态和身份己经永远消失。换言之,在人类的思想中,"人"的死亡与其它生物的死亡是两个不相等的(死亡)概念。一般人对于涉及"人的生命(Personallife) "这个生活的概念时都有特殊的感受,经常都不相同于泛指的一般生物的生命。因而以"人的生命"为夲的死亡的概念,并不相同于细胞的或生物学的死亡。所以在理解法律上死亡概念时,必须对"人的生命"的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特点有所了解。法律上死亡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所有各方面"人的生命"特征的消失(当然要包括精神思想的消失),而不单独着重于躯体某一部份的生物学(消失)死亡。
参考资料:《生命真相》 刘量衡著 书号ISBN978-7-5357-7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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