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公务员应享有的福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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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工时制度、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制度、病假待遇、年休假制度、医疗福利、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和交通费补贴制度等。
1.工时制度
是国家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日和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2.生活困难补助
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由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人,负担本人生活费和其家属生活费有困难的,或者因支付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丧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应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所需资金由福利费用开支。
3.探亲制度
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亲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三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病假待遇
公务人员病假期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应福利: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如果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满10年,则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上述人员中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年休假制度
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天数和休假方式等内容。这项制度是1991年6月建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6.医疗福利
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就公费医疗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同年8月,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公费医疗福利问题,公务员均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原则:一是分级享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核定不同等级,有区别的享受。二是采取区域负责制。无论大中小城市,对公费医疗事业均采用区域负责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此外,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出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拨付;住院所需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
7.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是国家为补偿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贴制度,包括实行取暖补贴的地区范围、取暖期限、享受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8.交通补贴制度
是国家为保证职工正常开展工作、合理负担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主要有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出差交通补贴两种,具体包括实行范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1.工时制度
是国家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日和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2.生活困难补助
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由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两部分组成。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人,负担本人生活费和其家属生活费有困难的,或者因支付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丧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应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所需资金由福利费用开支。
3.探亲制度
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亲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三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病假待遇
公务人员病假期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应福利: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如果职工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满10年,则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上述人员中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年休假制度
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天数和休假方式等内容。这项制度是1991年6月建立的,年休假天数的确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6.医疗福利
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就公费医疗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同年8月,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公费医疗福利问题,公务员均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原则:一是分级享受。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核定不同等级,有区别的享受。二是采取区域负责制。无论大中小城市,对公费医疗事业均采用区域负责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此外,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出方的药费,均由公费医疗拨付;住院所需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
7.冬季宿舍取暖补贴
是国家为补偿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补贴制度,包括实行取暖补贴的地区范围、取暖期限、享受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8.交通补贴制度
是国家为保证职工正常开展工作、合理负担交通费支出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主要有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出差交通补贴两种,具体包括实行范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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