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法律案例分析题、求解答、急急急
骆某(男)与肖某(女)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都登记在骆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出租给了赵某居住。2011年6月10日,骆某背着妻子肖某与马某签...
骆某(男)与肖某(女)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都登记在骆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出租给了赵某居住。2011年6月10日,骆某背着妻子肖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以24万元的价格将那套出租给赵某的房屋卖给了马某。次日,骆某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以及配偶同意出售证明(肖某的名字是骆某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马某审查。马某在不知道骆某背着妻子肖某卖房的情况下,核查所有原件后,交付了房款,双方一同到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马某要求赵某搬出所租住的房屋,赵某以房屋租期未到为由,拒绝搬出。马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之后,赵某也向法院起诉,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理由是骆某买房前没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久,肖某知道了此事,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丈夫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判令马某返还房屋,理由是自己与骆某是夫妻关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骆某卖房未经自己同意。
1、马某能否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以骆某出售房屋未提前通知、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3、肖某能否以丈夫骆某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展开
1、马某能否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以骆某出售房屋未提前通知、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3、肖某能否以丈夫骆某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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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骆某(男)与肖某(女)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都登记在骆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出租给了赵某居住。2011年6月10日,骆某背着妻子肖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以24万元的价格将那套出租给赵某的房屋卖给了马某。次日,骆某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以及配偶同意出售证明(肖某的名字是骆某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马某审查。马某在不知道骆某背着妻子肖某卖房的情况下,核查所有原件后,交付了房款,双方一同到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马某要求赵某搬出所租住的房屋,赵某以房屋租期未到为由,拒绝搬出。马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之后,赵某也向法院起诉,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理由是骆某买房前没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久,肖某知道了此事,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丈夫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判令马某返还房屋,理由是自己与骆某是夫妻关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骆某卖房未经自己同意。
1、马某能否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以骆某出售房屋未提前通知、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3、肖某能否以丈夫骆某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分析:
1 不能,因为赵某作为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所谓买卖不破除租赁。
2 这个不能,因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实践中一般是认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不能。同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且该廖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产权已经过户,实践中法院不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
骆某(男)与肖某(女)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都登记在骆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出租给了赵某居住。2011年6月10日,骆某背着妻子肖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以24万元的价格将那套出租给赵某的房屋卖给了马某。次日,骆某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以及配偶同意出售证明(肖某的名字是骆某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马某审查。马某在不知道骆某背着妻子肖某卖房的情况下,核查所有原件后,交付了房款,双方一同到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马某要求赵某搬出所租住的房屋,赵某以房屋租期未到为由,拒绝搬出。马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之后,赵某也向法院起诉,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理由是骆某买房前没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久,肖某知道了此事,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丈夫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判令马某返还房屋,理由是自己与骆某是夫妻关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骆某卖房未经自己同意。
1、马某能否要求赵某搬出自己所买的房屋,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以骆某出售房屋未提前通知、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3、肖某能否以丈夫骆某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骆某与马某进行的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
分析:
1 不能,因为赵某作为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所谓买卖不破除租赁。
2 这个不能,因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实践中一般是认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不能。同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且该廖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产权已经过户,实践中法院不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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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因为赵某作为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房屋,所谓买卖不破除租赁。
2 这个不能,因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实践中一般是认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不能。同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且该廖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产权已经过户,实践中法院不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
2 这个不能,因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会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实践中一般是认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不能。同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且该廖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产权已经过户,实践中法院不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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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不能要求搬出。
2、不能,房屋买卖是房东的权利,赵某无权干涉。
3、不能,房屋买卖形式、程序合法有效,肖某只能向其丈夫要求赔偿自己的那一部分。
2、不能,房屋买卖是房东的权利,赵某无权干涉。
3、不能,房屋买卖形式、程序合法有效,肖某只能向其丈夫要求赔偿自己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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