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同法问题1、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2、标的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3、法院应如何判决?
刘某转让黄某一套旧粮食加工设备,双方于2000年6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15000元,分三期支付(分别是2000年6月8日,2000年9月8日2000年12月8日)...
刘某转让黄某一套旧粮食加工设备,双方于2000年6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15000元,分三期支付(分别是2000年6月8日,2000年9月8日2000年12月8日),每期支付5000元。付清货款前,所有权仍归刘某,付清后所有权转移至黄某。当日,黄某支付首期5000元,刘某将设备转移给黄某。2000年8月3日,黄某厂区火灾,致使设备烧坏。后黄某拒绝付剩余款项,原因是黄某认为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刘某承担灭失责任。刘某认为设备已有黄某占有,应承担灭失责任,即须支付余款。最后,协商无果后,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支付余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1、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
2、标的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3、法院应如何判决? 展开
问:1、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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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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