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求答案。急急急(
洪某、(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2009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河边放牛,洪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骑上牛背回家。洪某就用手中木棍敢牛下水,欲使女孩受...
洪某、(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2009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河边放牛,洪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骑上牛背回家。洪某就用手中木棍敢牛下水,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某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抢救未果,女孩被淹死。。。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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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首先,洪某年龄未满16周岁。《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年龄段的人只有犯了这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中洪某并不是故意杀人,而不满16岁的人是不能构成过失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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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至20098月21日也就是案发当天尚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洪某属过失致人死亡,虽构成犯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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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赶牛下水之后,在牛背上的年龄尚小的女孩被处于一个可能发生危险的状态,洪某可以预见或者有可能预见,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这是洪某的过失。洪某的行为与女孩的溺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洪某需要对女孩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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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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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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