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灾害赈灾响应等级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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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18-11-13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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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国家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自然灾害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匿名用户
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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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 1Ⅰ级响应   6. 1.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 1. 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 1. 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 1.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 2Ⅱ级响应   6. 2.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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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丽晚安
2017-08-27 · TA获得超过738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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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灾害损失情境,民政部将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其中一级救灾响应对应的灾害级别最为严重。
四级救灾响应指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中: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三级救灾响应: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部长报告。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二级救灾响应: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民政部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24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一级救灾响应: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国家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部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建议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害发生24小时内,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每日14时前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和抗灾救灾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募捐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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