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军转干部转业对象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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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已满最低服役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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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已满最低服役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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