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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展开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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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韩梅、女刘甜甜、父母刘建民与宋丽华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2)刘建民遗嘱已经处分的个人财产(3间私房、1万元存款),由刘玉之子宋宇代刘玉之位继承。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双方都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变更无效。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万元存款。
(2)刘建民遗嘱已经处分的个人财产(3间私房、1万元存款),由刘玉之子宋宇代刘玉之位继承。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双方都有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宋双、子宋宇、母宋丽华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变更无效。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万元存款。
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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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其妻韩梅、其女刘甜甜、其父母刘建民、宋丽华继承。财产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刘建民死后,按照其遗嘱,其遗产由其女刘玉之子宋宇代位继承。财产按遗嘱约定内容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其夫宋双、其子宋宇、其母宋丽华继承。财产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0000元
2)刘建民死后,按照其遗嘱,其遗产由其女刘玉之子宋宇代位继承。财产按遗嘱约定内容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其夫宋双、其子宋宇、其母宋丽华继承。财产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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