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的房子,还贷中,是否可以过户给子女?
父母买的房子,还贷中,是不能过户给子女的。因为在还贷中的房子有部分产权是抵押给贷款行的,是不能进行过户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
第八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扩展资料:
按揭期是可以转让该房屋的。
首先,必须取得房产所有证明。因为,住房按揭属于《担保法》中的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次,转让应征得抵押权人即银行书面同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但这一程序仅限于理论上,由于按揭贷款时,产权证是要质押在银行的,更换按揭人是必须要先解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操作上不够变通,较为麻烦。
作为购房者,更希望审查清受让人的资格后,能直接将按揭贷款更名,将债权和债务关系直接更名。
如,A先生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40万的房产,首付15万,申请20年贷款25 万,现已还款5万元,产权证下来后,A先生打算以42万元与B先生交易,并已签订买卖合同。
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B先生首付了22万元,其中20万元清偿银行的贷款,2万元先交与A先生,B先生再申请20万元贷款,并在通过银行审查放贷后,将余款划转给A先生。同时,在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据了解,上海出现了类似转按揭信贷业务
在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征得银行同意,审查申请人资格后,由受让人支付原按揭人的首付款和已支付的银行借款后,银行可直接将房产按揭人更名,申请人继续偿还银行借款,双方办理产权过户。
只可惜,类似的信贷措施在北京尚未出现,天通苑的做法也只是开发商向银行支付余款后再将房子出售给他人,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转按揭。那北京为什么就不能出现这种便民信贷呢?
1、首先,是意识、观念问题。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同一房产,不同贷款申请人在贷款程序上只可能节省评估这一个环节,同样需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实际可以看做又一次贷款的开始。加之,从银行角度看,银行并未有实际的利益在其中,反而需付诸更多的劳动,难免有怕麻烦之嫌。
2、其次,从市场和安全性出发,银行的顾虑较多。自北京市住房二级市场开放一年多,针对二手房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较多,也较杂,银行的经营风险性相对较大,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引发了许多坏账和呆账。
所以,京城金融机构在设立新的信贷项目时比较慎重。加上今年银行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处理去年二手房信贷基本项目和新设项目印发的坏账上,整个交易程序尚未顺畅的情况下,大多数京城金融机构均表示未有更多的精力去开设这种信贷项目。
在此,我们要呼吁京城的银行多考虑一下百姓的实际需求,更贴近市场,让自己的服务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还贷期内房子能否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