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题目求解。。
甲与乙符合结婚条件,未登记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子A。后甲又与表妹丙登记结婚,收养子B,后又与不知情的丁结婚,丁带有年幼的子C与甲共同生活。后甲与乙补办了结婚登记。...
甲与乙符合结婚条件,未登记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子A。后甲又与表妹丙登记结婚,收养子B,后又与不知情的丁结婚,丁带有年幼的子C与甲共同生活。后甲与乙补办了结婚登记。不久甲死亡。
问谁是继承人?说明理由。 展开
问谁是继承人?说明理由。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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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丁。
首先,甲死亡时与其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丁,所以配偶丁是合法继承人;C因为与甲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因而享有对甲的继承权;
其次,A是甲之子,是其合法继承人;
再次,B与甲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可以养子身份合法继承甲的遗产。
甲与乙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在此之前二人只是同居关系;甲与表妹丙的婚姻关系因属于“近亲结婚”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丙并非其配偶,所以不具有继承资格;甲与丁办理结婚登记先于甲与乙补办结婚登记,因此甲与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甲与乙则为重婚。
首先,甲死亡时与其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丁,所以配偶丁是合法继承人;C因为与甲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因而享有对甲的继承权;
其次,A是甲之子,是其合法继承人;
再次,B与甲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可以养子身份合法继承甲的遗产。
甲与乙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在此之前二人只是同居关系;甲与表妹丙的婚姻关系因属于“近亲结婚”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丙并非其配偶,所以不具有继承资格;甲与丁办理结婚登记先于甲与乙补办结婚登记,因此甲与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甲与乙则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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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丁未登记结婚,则A、B和乙为法定继承人。因为:丙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效婚姻。丁未履行登记手续,未构成婚姻法律关系,C不取得继子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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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配偶,丙,丁属于无法律力的无效婚姻。乙符合。
然后是子女,A符合,B如依法收养有法律认证,也符合继承条件。
然后是子女,A符合,B如依法收养有法律认证,也符合继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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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A、B。
甲乙事实婚姻,丙、丁婚姻无效,B被收养合法。
甲乙事实婚姻,丙、丁婚姻无效,B被收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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