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哪些特征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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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产生于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它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时期:
1、第一个发展时期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形成到奴隶制共和国时期,即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此时罗马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在贵族与平民的长期斗争中,平民取得了胜利,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公元前450年--449年出现的《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一改以往贵族专断立法和司法权的状况,由贵族和平民依照习惯法共同制订。《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对于贵族斗争的一次伟大胜利,但实际上仍有很多的不平等之处,所以二者的斗争并未止歇。"当时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担任最高公职的权利,限制债权,特别是废除债务奴隶制,以及限制占有大量土地这三方面。" 而后又经过一系列的斗争,至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与贵族终于达成了法律上的平等。
2、第二个发展时期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到共和国解体时期,即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7年。这一时期的罗马积极对外扩张,掠夺土地和奴隶。但此时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最终导致共和国的崩溃。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罗马公民依照公民法享有特权。罗马公民不论是在罗马还是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相比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都享有特权。此后,出于贸易发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罗马统治者开始参照公民法的有关规定管辖非罗马居民,由此逐渐形成了万民法。
3、第三个时期是帝国时期,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初。这一时期的罗马帝国的商业和手工业空前繁荣,社会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公民和臣民的差别逐渐消失。"这样,至少对于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 这一时期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学家派别的出现,法学家协助立法,解答法律,拥有特殊权威。
4、第四个时期从罗马帝国衰落到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为止。这一时期的罗马全面衰落,公元4世纪末,分裂为东西帝国。此后,西罗马被日尔曼所推翻,东罗马帝国皇帝为挽救罗马帝国,编纂罗马法,后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包括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民法大全》的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其产生、形成和发展,从始至终都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国家的土壤之上。" 它反映了早期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而早期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生的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归根到底都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罗马法也不例外。在罗马早期共和国时代,农业和手工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并且以次为基础有了繁荣的商品贸易。这一时期的法律已对财产的归属和流转相当重视。到了罗马共和国后期,贸易更加多样化并开始出现了商人阶层,此时的国家对商业的重视可谓前所未有,体现在法律上,兴起了万民法。到了罗马帝国全盛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罗马法趋于成熟。法学学派形成,万民法和市民法趋于统一,物权法与债法已相当完备。至东罗马帝国时期,《民法大全》的编纂,使得罗马法更为系统和实用。综观罗马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市场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
2、罗马法的精神已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范围的扩大,法律要求当事人都要拥有交易资格,这体现为公民权的授予,而且其范围也随着商品交易范围的拓展而扩大,最终形成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恰恰体现了交易主体平等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罗马法非常重视经济活动的诚实信用,违反诚信原则会导致主体人格受限,权利能力降低,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罗马法规定的各项契约,要求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主体可以自由决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不受他人摆布,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契约是自由订立的,所以,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契约信守原则"保障了契约的公正,否则,订立契约就会毫无意义。另外,罗马法不允许非法侵犯财产权,从而维护了交易的正常持续和经济的发展。
罗马法是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其产生,形成和发展始终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国家的土壤上。在一个千年之前的奴隶制社会中,生成了商品经济社会第一部完备的法律,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罗马社会发达的商品经济。罗马社会奉行的是农商并行的双重经济发展模式。在罗马社会中,一方面,农业仍占据着相当基础的地位,但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较早的存在并发展起来了,尤其在罗马大规模扩张后,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进而催生了调整商品经济的罗马法的产生。
2、罗马周边国家既有的法律。在罗马帝国时期,"有一套相当通行的希腊化的民法,这是从小亚细亚的碑铭,从叙利亚的羊皮纸卷中得知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帝国其他的行省在被罗马人征服以前,也曾存在过一些不太严密,不太完备的法律作为这些地方的实业活动的依据。在整个帝国时期,他们的逐步发展对于罗马法的成长起了多大的作用,以及受到罗马法多大的影响,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除此以外,罗马法还有以下特征:
1、理论精深。无论是对所有权的种类,形式的规定,还是对债的要素的表述,都相当成熟。
2、内容丰富。罗马法虽然产生于古罗马时期,但是已经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亲权等。
3、程序法灵活,完备,与实体法相得益彰。
罗马法在当时的社会被人们奉为最为神圣的权威,上至国家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无不对其"顶礼膜拜",同时,这部法律也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理念上。
私法治法。与中国古代法重刑轻民的特征不同,罗马法将私法置于法律体系的首位。法是一部安排世俗生活的艺术,而不仅仅是一种威慑的权威。公法只涉及宗教事务和国家管理。正因为如此,罗马法才进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可见,罗马法将"维护个人利益"摆放在优先地位,体现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在罗马法中,法律指导人们去寻求他们的正当利益,更多的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而不是禁止做什么。以权利为本位的设计细致地反映了个人的利益。同时,创设了"行为"这一概念,代替"身份"成为私权利变动的主要手段,为今天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基本概念的确立埋下伏笔。2、法律方法上。
⑴衡平创法的方法。这里的"衡平创法"不是英美法上的"衡平",它不是一种司法方法,而是一种立法技术。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当现有法律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时,由裁判官根据现实情况的要求,通过发布告示的方式,对法律进行修正。这种衡平创法的方法,使得罗马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始终保持生命力。
⑵在罗马法的法典结构设计中,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个单元部分,如《法学阶梯》中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这种划分方法,保证了法律能够最大限度的契合实际生活。在单元化的基础上,罗马法实现了法律结构的系统化,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这也为后世法律的系统化奠定基础。
3、法典编纂上。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只为少数特权者所知,不为广大人民所晓,因此,极易为贵族所利用来谋求私利。公元前450年,诞生了《十二表法》,这可以说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这部法律的颁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状态,使得法律能够为大众所知,既使得公众能够预见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有效的制约了贵族的特权。《十二表法》的颁布及其控权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欧洲的法典编纂的浪潮。在封建专制的欧洲,统治者的权力缺乏控制,贵族阶级特权严重,社会极其黑暗,那时的法律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平等的适用与特权阶层。19世纪前后,各国纷纷开始编纂法典,并借以限制贵族和执法者的权力。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还是898年的《日本民法典》,无不沿袭罗马法而形成,大部分规范在罗马法中已经定型。
总之,罗马法对于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 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一部产生于奴隶制社会的法律能够在千年之后的今天仍大放异彩,我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罗马人对于法律的认识和思维风格,不同于中国古代法。中国古代法中,法与道德、伦理不分,而罗马人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将法律的逻辑问题加以抽象。这种思维风格直接影响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的发展。
2、罗马法所追求的一系列价值目标都影响到我们今天的思想观念,如私权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保护弱者等。
3、罗马法是由法学家们制订的,他们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思考,其他方面的干预比较少,因此法律能够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4、罗马法中有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要的基本法律制度。由于罗马时代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从而调整商品经济的私法也比较完善。法律总是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反映,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也会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律。
5、罗马法最早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观念,见之于乌尔比安的经典定义。这种分类一直影响至今,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及二者的价值冲突,一直为后世法学家们所研究和讨论,而对于二者的不同取向则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观念和治国方略。
虽然罗马法传入我国并非一朝一夕,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缺乏相应的研究。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经济上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政治上奉行专制主义,历史上便没有法治的理念和传统,加上商品经济形态匮乏,缺乏罗马法"生根发芽"的土壤。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经济体制上的指导思想失误,认为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就应该排斥商品经济,排斥市场体制,从而自然也就再次将枝根于市场经济中的罗马法"拒之门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平等"、"交易自由"、"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一系列市场经济的"内在元素"渐渐深入人心。人们亟需一部代表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的出现,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套行政命令。而我国对现代意义上的民商法的研究显然是"先天不足,后天乏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需要加强民商法建设,使其顺应经济的发展。而要普及私法意识和私法文化,就必须加强罗马法的研究和借鉴。我认为,现阶段我国学习借鉴罗马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的制订应该体现客观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应该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这个方面,罗马法为我们树立了典范。如前所述,由于罗马法的制订主要由法学家完成,其他方面的因素干涉较少,因此能够较为客观的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而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认为法律的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法律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这就导致了法律不能以客观规律为支撑,缺乏稳定性,易变化,在实际生活中四处碰壁,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自由,反而成了历史进步的绊脚石。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注重市场经济规律对法律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的内容如实反映规律的要求,反映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客观性,稳定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由于长期以来的国家本位观念和计划为主的经济体制,再加上历史上也是以公法为主,我国的私法精神很欠缺。将"国家","集体"利益视为中心,国家决定一切,干预一切,个人附属于集体,企业附属于上级主管机构,否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否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认为"公法"是公有制的产物,"私法"是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从而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私法。事实上,无论是古代的罗马,还是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不是基于所有制。在罗马法中,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而私法规定的是个人利益。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实际上是取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加速形成,主体利益多元化,个人的利益和地位凸显,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要与时俱进,弘扬私法精神,加强私法研究,对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进行更合适的定位。
3、在法律的制订中要重视理性的作用和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中规定的许多制度虽然历经千年却仍颠扑不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有坚实的理论作为基石,是高度理性抽象和现实结合的结果。在我国,一方面,法学家的地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法律制订中往往过分依赖经验,依赖"成熟的立法条件","成熟一个制订一个"。可见,我们的法律制订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充分尊重法学家的作用,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旧套路。
结语:
罗马法虽产生于奴隶社会,但由于其代表了早期商品经济的要求,体现了平等诚信,契约自由等市场经济的元素,所以对后世,尤其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深远,我国古代一直以公法为主,建国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以国家行政为主导,缺乏私法观念,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和大胆借鉴罗马法中的有益部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补上历史所缺的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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