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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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记账本位币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因此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该货币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除非与确定记账本位币相关的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记账本位币
推荐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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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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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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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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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为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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