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
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本题分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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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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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全选)。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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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全选)。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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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全选)。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A、委托方被查出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委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补税
B、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不承担实缴税款的责任
C、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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