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方面问题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句错在哪里?有理论或法条依...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认为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句错在哪里?有理论或法条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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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改变,故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只有国家规定,当事人不得自己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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