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剧本需要注意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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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剧本需要注意:
1、要注意改编剧本的题材问题。
改编剧本的题材来源与一般戏剧创作取材的考量是相同的。改编他人戏剧的作品要算是最容易的(尤其以同样是舞台剧间或同样是电影剧本间的改编更是如此),因为许多针对戏剧文体与演出的考虑,原作者都做得很充分,创作者只要将文字加以还原,便可以充分地加以吸收利用。小说改编成戏剧,最容易让人迷思的地方恐怕是美学或美感经验差距的问题。若是成名且拥有广大读者的小说的改编,则还要负担群众期望与满足的压力(这主要是因为读者在脑海里早已有了属于自己人物的诠释与画面营造之故)。
2、特殊的考量因素。
在决定改编一部小说成为戏剧之前,必须先弄清楚作品的确实吸引人的地方在哪里,其次则是尝试将小说的内容用简单的故事大纲来概括,看看是否仍然同样出色,以及原来吸引人的地方,是否能以对白或情境等的方式很自然地被放进来,改编后的剧本与原作的差距是越大越好。
改编剧本比较特殊的层面,还包括原创作者的授权问题。若是没有原作者的同意,剧作者是不能将别人的作品拿来任意改编的,否则便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搞不好是会吃上官司的。改编剧本之前,先与原作者商议一下,这是现实也是人情的课题。此时,改编者宜先确立坚定的立场,意即坚持自己艺术实践上的自主性及其范围,在这范围之内是不容他人参与意见或左右的,若是超出此范围之外,能妥协的地方也不妨在情面上做得圆融些。除了弄清楚什么是自己必须坚持的、什么又是可以妥协的以外,若能在协商时出于诚恳婉转的态度,不仅能帮助谈判的成功,而且往往能得到意外的赞同与鼓励。
3、方法与应用技巧。
改编剧本的方法首先是先把原作读熟,同时设法做个钜细靡遗的笔记。这个笔记同样可以采取包括故事大纲、人物说明以及分场大纲等项目的模式。在这阶段如果有任何疑问,就用附加说明的形式,加到上述的项目里面去,直到完全消化原作为止。
其次就是把这个消化原作的笔记彻底丢开,尝试以自己的观点与设计,重新拟一套自己想要的分场大纲、人物说明等。之后再来仔细看看原作原本具有的、而且是自己所想要的东西,是否有保留下来;有没有因为消化不良,继承了原作的某些部份,但自己又说不出所以然的地方;以及最重要的、自己是否立于完全自主的地位(拟定这份大纲的时候,必须能做到不必回头再去参考原作的地步),以及是否能显示出具有实现出自己原先想法与做法的可能性。接下来再根据这份依照自己创意所拟的大纲来写戏,其方法、过程及考量则是与一般依据原创的大纲来创作的情形是相似的。
1、要注意改编剧本的题材问题。
改编剧本的题材来源与一般戏剧创作取材的考量是相同的。改编他人戏剧的作品要算是最容易的(尤其以同样是舞台剧间或同样是电影剧本间的改编更是如此),因为许多针对戏剧文体与演出的考虑,原作者都做得很充分,创作者只要将文字加以还原,便可以充分地加以吸收利用。小说改编成戏剧,最容易让人迷思的地方恐怕是美学或美感经验差距的问题。若是成名且拥有广大读者的小说的改编,则还要负担群众期望与满足的压力(这主要是因为读者在脑海里早已有了属于自己人物的诠释与画面营造之故)。
2、特殊的考量因素。
在决定改编一部小说成为戏剧之前,必须先弄清楚作品的确实吸引人的地方在哪里,其次则是尝试将小说的内容用简单的故事大纲来概括,看看是否仍然同样出色,以及原来吸引人的地方,是否能以对白或情境等的方式很自然地被放进来,改编后的剧本与原作的差距是越大越好。
改编剧本比较特殊的层面,还包括原创作者的授权问题。若是没有原作者的同意,剧作者是不能将别人的作品拿来任意改编的,否则便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搞不好是会吃上官司的。改编剧本之前,先与原作者商议一下,这是现实也是人情的课题。此时,改编者宜先确立坚定的立场,意即坚持自己艺术实践上的自主性及其范围,在这范围之内是不容他人参与意见或左右的,若是超出此范围之外,能妥协的地方也不妨在情面上做得圆融些。除了弄清楚什么是自己必须坚持的、什么又是可以妥协的以外,若能在协商时出于诚恳婉转的态度,不仅能帮助谈判的成功,而且往往能得到意外的赞同与鼓励。
3、方法与应用技巧。
改编剧本的方法首先是先把原作读熟,同时设法做个钜细靡遗的笔记。这个笔记同样可以采取包括故事大纲、人物说明以及分场大纲等项目的模式。在这阶段如果有任何疑问,就用附加说明的形式,加到上述的项目里面去,直到完全消化原作为止。
其次就是把这个消化原作的笔记彻底丢开,尝试以自己的观点与设计,重新拟一套自己想要的分场大纲、人物说明等。之后再来仔细看看原作原本具有的、而且是自己所想要的东西,是否有保留下来;有没有因为消化不良,继承了原作的某些部份,但自己又说不出所以然的地方;以及最重要的、自己是否立于完全自主的地位(拟定这份大纲的时候,必须能做到不必回头再去参考原作的地步),以及是否能显示出具有实现出自己原先想法与做法的可能性。接下来再根据这份依照自己创意所拟的大纲来写戏,其方法、过程及考量则是与一般依据原创的大纲来创作的情形是相似的。
魔音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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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魔音工坊提供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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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我的基本观点
1、编剧基本上是说故事的人。编剧是说故事大传统中的一个分支。断绝自己从事其他的写作媒介,或自认为编剧是可以自成天地的艺术形式,无异于把自己和大文化背景隔绝。
2、剧本不仅仅要结构精良,写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超越结构。
3、想改编出超越结构的好作品,首先你要熟悉剧作结构。
改编意味着选择。这就是说有许多你很喜欢的素材必须放弃。焦点事件要重新衡。在原作中份量很重的人物也许要大加砍削。如果某条重要的情节线对故事的戏剧性运动缺乏推进力就该去掉。所有这些改动也许会使共振效果丧失殆尽,但故事的焦点则可能变得突出了。为了使其他主题变得更鲜明、更易懂,可以把某个主题推至后景。编剧在进行改动时需要有一定的胆识,但如果编剧不愿意对原作进行改动,从文学到戏剧的转变便难以完成。
选择的基准,在于把握原作的精神,原作的精神一般分三个层面。
原作的主题,这是作品的灵魂,不能随意篡改的。原作的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这个是原作者用来体现主题的,抓准每个情节和人物各自的作用,自然容易取舍。
最后是原作的基本风格。这个基本风格包括作者的创作风格或原著的自身基调,也可说成是基本色彩,原作的冷暖色系不能破坏,昂扬或压抑的基调要慎重调整。了解了作品的精神,就面临选择改编的方法了。
改编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移植式、注释式、近似式、取材式、重写式
其中注释式是指改编原作的重点,或将原作以更好读解的方式重新结构。
谢谢!请采纳!在此谢谢!!!
1、编剧基本上是说故事的人。编剧是说故事大传统中的一个分支。断绝自己从事其他的写作媒介,或自认为编剧是可以自成天地的艺术形式,无异于把自己和大文化背景隔绝。
2、剧本不仅仅要结构精良,写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超越结构。
3、想改编出超越结构的好作品,首先你要熟悉剧作结构。
改编意味着选择。这就是说有许多你很喜欢的素材必须放弃。焦点事件要重新衡。在原作中份量很重的人物也许要大加砍削。如果某条重要的情节线对故事的戏剧性运动缺乏推进力就该去掉。所有这些改动也许会使共振效果丧失殆尽,但故事的焦点则可能变得突出了。为了使其他主题变得更鲜明、更易懂,可以把某个主题推至后景。编剧在进行改动时需要有一定的胆识,但如果编剧不愿意对原作进行改动,从文学到戏剧的转变便难以完成。
选择的基准,在于把握原作的精神,原作的精神一般分三个层面。
原作的主题,这是作品的灵魂,不能随意篡改的。原作的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这个是原作者用来体现主题的,抓准每个情节和人物各自的作用,自然容易取舍。
最后是原作的基本风格。这个基本风格包括作者的创作风格或原著的自身基调,也可说成是基本色彩,原作的冷暖色系不能破坏,昂扬或压抑的基调要慎重调整。了解了作品的精神,就面临选择改编的方法了。
改编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移植式、注释式、近似式、取材式、重写式
其中注释式是指改编原作的重点,或将原作以更好读解的方式重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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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改编权”?
什么是“改编权”? 即利用他人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构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演绎权的一种。以演绎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实际上是版权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场价值、实现商业化利益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作品首先是利用了他人的原作品,且利用的是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其次,改编权人对原作品进行了再次创作,形成其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最后,改编作品由于改编权人的智力创造而本身已构成了一部新的作品。
2、“改编后的新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源于改编作品产生方式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这样的规则:“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核心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具体到IP产业,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怎样行使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由于改编作品和原作品存在重合部分,改编作品中含有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等,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其实也包含对原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实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而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进行IP改编时,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以下为整理出三点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一:改编权人在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是完整的但却不独立的权利。即,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完整权能,但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其原因在于,现代版权法的态度是:演绎作品的创作须取得原作者演绎权的授权。经合法授权创作的演绎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但演绎作者的版权只及于其增加部分,演绎作品中的原作品部分还是由原作者享有版权。
基本规则二: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表演、制作录音录像时,应当取得改编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除了上述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外,还增加了广播,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的权利。”那么除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使用外,其他方面的使用是否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呢?答案应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可以随意行使任何权利,因其改编作品自身带有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其对改编作品的传播利用等行为,势必挤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市场机会,进而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除非原作品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改编权人在对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且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第十四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可见,立法者也是偏向于以更加明确的表达方式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基本规则三: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现在泛娱乐IP改编热潮下,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比如: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一部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改编权人若想将改编好的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再授权他人改编成游戏,则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他人改编游戏的权利。市场上若同时出现根源于同一部文学作品的两款游戏,不仅不符合著作权的本意,也无法真正保障各方的商业利益。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绝对排除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比如上文所述的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的情况下,改编权人有权将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中其自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授予他人改编成游戏。但在这种情形下,被授权方想要利用原有IP沉淀下来的粉丝和人气实现商业变现的价值恐怕难以实现了。
什么是“改编权”? 即利用他人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构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演绎权的一种。以演绎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实际上是版权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场价值、实现商业化利益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作品首先是利用了他人的原作品,且利用的是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其次,改编权人对原作品进行了再次创作,形成其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最后,改编作品由于改编权人的智力创造而本身已构成了一部新的作品。
2、“改编后的新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源于改编作品产生方式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这样的规则:“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核心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具体到IP产业,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怎样行使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由于改编作品和原作品存在重合部分,改编作品中含有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等,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其实也包含对原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实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而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进行IP改编时,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以下为整理出三点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一:改编权人在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是完整的但却不独立的权利。即,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完整权能,但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其原因在于,现代版权法的态度是:演绎作品的创作须取得原作者演绎权的授权。经合法授权创作的演绎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但演绎作者的版权只及于其增加部分,演绎作品中的原作品部分还是由原作者享有版权。
基本规则二: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表演、制作录音录像时,应当取得改编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除了上述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外,还增加了广播,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的权利。”那么除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使用外,其他方面的使用是否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呢?答案应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可以随意行使任何权利,因其改编作品自身带有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其对改编作品的传播利用等行为,势必挤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市场机会,进而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除非原作品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改编权人在对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且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第十四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可见,立法者也是偏向于以更加明确的表达方式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基本规则三: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现在泛娱乐IP改编热潮下,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比如: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一部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改编权人若想将改编好的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再授权他人改编成游戏,则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他人改编游戏的权利。市场上若同时出现根源于同一部文学作品的两款游戏,不仅不符合著作权的本意,也无法真正保障各方的商业利益。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绝对排除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比如上文所述的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的情况下,改编权人有权将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中其自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授予他人改编成游戏。但在这种情形下,被授权方想要利用原有IP沉淀下来的粉丝和人气实现商业变现的价值恐怕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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