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 年12 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 号公布。《办法》分总则、 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与校验、 执业规范、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