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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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
(2008年11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江西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由江西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传承赣商优良传统,弘扬赣商文化,凝聚在京赣商力量,促进在京赣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促进京赣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一条8号江西大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守法经营。
(二)经验交流:组织成功企业介绍经验,供会员学习和借鉴,增进企业间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相关活动,拓展江西在京企业和各界的联系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四)协调维权:关心了解江西在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应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规法律、财税、项目、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专刊设立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和设立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京赣两地政治经济动态,推介商会,加强在京企业之间及会员与社会的信息交流。
(七)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考察: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商机。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业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祖国、爱北京、爱江西;
(二)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四)江西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江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江西企业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及在京江西籍企业家、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管理的办法;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3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收支帐目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8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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