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加班费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现在公司称要做战略调整,意思是要搬到别的城市去。而我们可以选择和公司一起搬过去,公司给予一定的搬家费用;也可以选择申请离职,公司给予N+1的赔偿。...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现在公司称要做战略调整,意思是要搬到别的城市去。而我们可以选择和公司一起搬过去,公司给予一定的搬家费用;也可以选择申请离职,公司给予N+1的赔偿。但是由于我们几乎每天都要加班3小时以上,周末也没有双休。我们选择离职的员工要求公司另外补偿我们的加班费,但是公司以制度来解释: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否则为义务加班!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不承认我们加班!但是我们加班的事实存在,而且我们也有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周末加班我们也有证据在手,请问各位大侠:我们的加班是否有效?如果有,我们又应该怎么争取呢?非常着急!请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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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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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老板好黑,真的调解不了,就到劳动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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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如果你觉得这份工作对你来说还不错,收入待遇还可以,加班你还能够忍受或者接受,那就继续这份工作。
2,如果你已经难以忍受加班,或者说不想继续做这份工作了,你可以找劳动部分把你的材料递交上去,然后辞职或者说等着被辞退。
3,如果你还想继续这份工作,但是想加班还给加班费,你可以和负责人谈一下。争取更多的收入。
4,不合法但是你也无法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来获得你的加班费,你可以自己问问自己,除了国家政府部门加班支付加班费以外,有没有听说过企业或者公司支付这样的加班费的?
2,如果你已经难以忍受加班,或者说不想继续做这份工作了,你可以找劳动部分把你的材料递交上去,然后辞职或者说等着被辞退。
3,如果你还想继续这份工作,但是想加班还给加班费,你可以和负责人谈一下。争取更多的收入。
4,不合法但是你也无法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来获得你的加班费,你可以自己问问自己,除了国家政府部门加班支付加班费以外,有没有听说过企业或者公司支付这样的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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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看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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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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