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急!!!!!!!!!!!!

甲奔赴新疆观光,携带一块和田玉,据专家鉴定价值30万元。甲将该块玉寄存于乙处。乙获知甲病倒于河西走廊,生命危险,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物出售于丙,得款32万元。丙以35万元... 甲奔赴新疆观光,携带一块和田玉,据专家鉴定价值30万元。甲将该块玉寄存于乙处。乙获知甲病倒于河西走廊,生命危险,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物出售于丙,得款32万元。丙以35万元出售于丁。丁雕刻玉马,以100万高价出售于戊。

乙以获得价金32万,购得汽车一部,赠与其子庚,作为新婚礼物。

半年后,甲安然归来,知道该事情。

1.如果乙丙丁戊庚都是恶意时,甲如何主张权利?

2.如果以上五人都是善意时,甲如何主张权利?

3.请结合民法体系分析其中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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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天醉镶5m
2013-06-09 · TA获得超过56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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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五个人都是恶意的话,甲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主张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用市价抵偿。针对于丁是一个特殊情况,因为他对原物已经有了加工,而且价值远高于原物,所以他是需要将原物的价值返还,而不是返还雕刻后的白马。除此以外甲也不可以向庚要,因为人民币占有即所有,他是可以处分钱然后赠与的,而且这不是刑事案件,不属于赃款,没办法追回。最终只能想乙丙丁戊讨要。
2、如果都是善意的话,乙要理解为善意只能是他是为了给甲筹措医药费而行事的无权代理,如果事后追认的话,这件事就可以有效,乙只要将32万现金给甲就可以了。另外的人,从丙开始就已经是善意取得了,甲不可以向丙丁戊要求返还。庚也是不可以的,理由和上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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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青年飞扬
2013-06-05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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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以向他们主张返还原物,当然原物已经改变了,可以要乙赔偿损失。
2,这里要说明一下,不可能都是善意,最起码乙不是善意的,乙是明知其没有处分权而处分该物的,属于无权处分,而丙、丁都是支付了市场价的,能获得所有权,庚是受赠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此时,甲应该向乙主张权利。
3,本案中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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