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临沂买车可以上浙江慈溪的牌照,需要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到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依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不是慈溪本地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还需要提供居住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三、根据《地图》
1.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湖北路201号
坐标:118.286496,35.005766
公交线路:k4路
2.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上冯路附近
坐标:121.277328,30.166549
公交线路:慈溪10路;慈溪11路;慈溪212路
四、根据《宁波市》
行政区划
宁波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公里。全市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公里,岸线总长为1594.4公里,约占全省海岸线的24%。全市共有大小岛屿614个,面积255.9平方公里。
宁波市下辖6个区(海曙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2个县(象山县、宁海县)、2个县级市(余姚市、慈溪市)、75个镇、10个乡、69个街道、704个居民委员会和2519个村民委员会。
五、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街道(镇)、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机制创新,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居住地应当按规定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积分制供给优质、有限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的,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供给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实际,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凭积分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具体设置分为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我区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单位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审核结果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