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投盛嘉子公司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涉嫌传销被罚,警方正在调查中。
以下为彭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7日回复:
经查,“彭州颐好合作社”全称为“北京颐好合作社彭州市分社”,地址为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北路116号附25、26号,该社为“盛嘉颐好集团”旗下“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在彭州的分支机构。“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注册地为北京海淀区,实际经营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北京颐好合作社彭州市分社”成立于2018年5月,社长龚某某(四川攀枝花人)、副社长李某(彭州市天彭镇人),经营模式为让会员入股“全球冷链物流”项目,承诺收益2.5-4倍,会员再发展下线会加快收益提现。
目前“北京颐好合作社彭州市分社”共招募会员86人,吸纳资金675万元,所有资金已全部转入“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账户内。
2018年6月,彭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已经发现“北京颐好合作社彭州市分社”的经营方式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8年6月25日联合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社进行检查,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相关物证,责令其停止营业。
由于该社的总部在外省,且所有资金已转入总部,彭州市公安局立即将该情况上报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请求提供支持。
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回复称:2018年7月“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已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立案侦查,公司法人赵某某,主要骨干李某某、萨某某等人已被抓获,相关资产已被查封、冻结。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正对该案人员层级进行梳理,待该工作完成后会发起全国云端系统。
若“北京颐好合作社彭州市分社”相关人员在该案中达到传销打击的层级,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会将相关材料推送彭州市公安局,届时彭州市公安局将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2018年10月9日11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户籍室像往常一样忙碌着,户籍民警李雪松通过户籍业务的异地办证系统准备给一名居住在相山区的男子异地办理身份证时,发现其表情紧张,双手微微发抖,工作的责任心让民警警觉起来,最先想到的是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民警于是通过公安网进行查询,当把其姓名输入到系统中进行查询时,发现其是山东警方上网的一名逃犯,户籍民警李雪松沉着冷静,一边想办法稳住该男子,一面通过微信向同事发出抓捕逃犯的信息,值班副所长王松、社区民警谢其华收到信息后,协同特警大队人员及时赶到户籍室将该男子抓获。
经了解,该男子叫张某敏,住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2016年以来,张某敏等人参加北京颐好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假借推销全产业链农业经营项目为名,要求下级会员交纳1-15万元不等的会费。
会员之间采用静态奖励、动态奖励、见点奖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会费情况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发后张某敏逃跑,随后被山东警方上网追逃。
张某敏做梦也没想到,其在四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抓,但他应该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彭州颐好合作社使用诈骗方式集资
仅根据一个名字是无法判断的。是否属于传销,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进行判断。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