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该向什么部门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该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 (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扩展资料: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研讨会上指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十二五”以来,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以年均10%以上的幅度下降。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51起、死亡86人,同比分别下降24%和17%,60个重点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攻坚前同期分别下降20%和19%。
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技术装备工艺落后、专业管理人才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再加上经济下行压力下可能导致安全投入下降,都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
特别是今年危化品行业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再次警醒人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任重道远。
孙华山强调,过程安全管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实施全过程管理、推动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防转变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在中国刚刚起步,规章标准制度要求尚不完善,实践经验不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不足,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化工行业的安全、科学、可持续发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强化风险管理,突出全员全环节,注重技术支撑。”孙华山表示。
此次会议以“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为主题,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化工过程安全中心共同主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监总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推荐于2017-05-23
根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 (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简报和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资料,可以抄送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