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历来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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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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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明朝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整个封建社会中国一直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经济上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 实行自然经济 期间虽有资本主义萌芽 但从明朝中后期从江南开始出现 到封建社会结束 资本主义始终没有发展壮大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的经济制度 尤其是从1840年西方入侵以后 中国的资本主义独立发展道路便被截断 呈现一种畸形发展状态 具体如下:
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领主制经济阶段,约从西周至春秋末期;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经济阶段,自战国时期至清代。地主制经济阶段以唐代中叶为界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贵族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带有较多的农奴制残余,后期才是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我们所说的中国区别于欧洲等地封建国家,主要是指这第二阶段,即中国地主制经济同欧洲中世纪领主制经济比较,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三个方面。与中国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比较,一般封建国家或者是没有经历过这一发展阶段(如德国和俄国),或者是这一阶段与资本主义关系同时(也可能略有先后)产生于领主制经济的崩溃时期,因而未有充分发展即逐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排斥和取代(英国、法国可算作这类国家的典型),经历最长的也不过三百年左右。只有中国这一阶段延续了两千多年,由于没有新的生产方式的排斥而得到充分的发展,取得了典型的独立的形态。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
在封建经济形态下,农业是社会主要生产部门,这样土地制度当然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要素。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即地主制经济下的土地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这一阶段前后期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区别,具体而言前期的情况是,贵族地主所有制、庶族地主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存,贵族地主所有制占有相对优势,作为地主所有制补充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也还有一定的规模;而后期则是地主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立,但国有土地相对减少,自耕农大批转化为佃农,地主所有制占有绝对优势。
(二)由于土地制度的多样性,地权的分散和流动具备了条件,在相当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4]。另一方面,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缺乏严格的等级结构[5],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身份可以变动不居[6],以土地作为社会财富和阶级身份的主要标志,这就出现了工商业者、高利贷经营者乃至官僚贵族对土地投资的偏好。上述两点使得地租、利润、利息结合在一起,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经济纽带,加剧土地兼并,促进了小农经济的不断破产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三)国家和地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而是将土地租予佃农分散经营。这种情况在我国地主制经济的中后期尤其明显。中国佃农较领主制下的农奴具有相对的自由(当然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对国家和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愈在前期这种依附关系愈严重),但佃农与土地的结合不稳定,经济上缺乏保障,处于竞争之中,这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地主剥削的残酷性,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强化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统治,使得小农经济地位日益恶化,分散经营的小农业基本上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结构。但是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有部分佃农则有上升为自耕农的可能,[7]甚至有个别的佃农通过长期努力会进入到中小地主的行列,而这对于广大佃农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土地制度多样性和土地经营分散性以及土地流动普遍性的必然结果就是,中国封建地主所有制不可能形成领主经济制下那种完整的庄园经济体系,一家一户进行个体生产的小农不仅生产自己所需的农产品,而且也生产日常所需的一部分工业品,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细胞组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农工结合的基本特征是“耕织结合” (或称之为“男耕女织”、“晴耕雨织”),自给范围主要限于吃穿,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等)和生活资料(如食盐、建筑材料等)的供给要依赖交换和市场,而封建地主占有的剩余劳动主要是谷物地租,极少工业品和农产品制品,其消费更要依赖市场,如果再考虑到纺织品原料及区域性、季节性产品生产的空间和时间条件限制,那么这种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就更为明显了。因此,作为封建地主制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不但存在且获得高度发展。与此同时,以分散狭小但基数极大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业、特别是转运贸易也得到了繁荣和发展,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失去纯粹形态以后的特有现象。当然,这种与地主阶级伴生的商品经济是寄生在自然经济的躯壳内发展的,它的独立性很有限度,始终保持着对于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不过,商品经济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分工扩大和交换扩大的产物。较领主经济制代表着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地主经济制使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发生变异,需要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作为它的补充,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互为依存,二者相辅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领主制经济阶段,约从西周至春秋末期;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经济阶段,自战国时期至清代。地主制经济阶段以唐代中叶为界又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贵族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带有较多的农奴制残余,后期才是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我们所说的中国区别于欧洲等地封建国家,主要是指这第二阶段,即中国地主制经济同欧洲中世纪领主制经济比较,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农民经营和实物地租三个方面。与中国比较典型的成熟形态的地主制经济比较,一般封建国家或者是没有经历过这一发展阶段(如德国和俄国),或者是这一阶段与资本主义关系同时(也可能略有先后)产生于领主制经济的崩溃时期,因而未有充分发展即逐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排斥和取代(英国、法国可算作这类国家的典型),经历最长的也不过三百年左右。只有中国这一阶段延续了两千多年,由于没有新的生产方式的排斥而得到充分的发展,取得了典型的独立的形态。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
在封建经济形态下,农业是社会主要生产部门,这样土地制度当然就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要素。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即地主制经济下的土地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这一阶段前后期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区别,具体而言前期的情况是,贵族地主所有制、庶族地主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存,贵族地主所有制占有相对优势,作为地主所有制补充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也还有一定的规模;而后期则是地主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自耕农所有制并立,但国有土地相对减少,自耕农大批转化为佃农,地主所有制占有绝对优势。
(二)由于土地制度的多样性,地权的分散和流动具备了条件,在相当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4]。另一方面,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缺乏严格的等级结构[5],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身份可以变动不居[6],以土地作为社会财富和阶级身份的主要标志,这就出现了工商业者、高利贷经营者乃至官僚贵族对土地投资的偏好。上述两点使得地租、利润、利息结合在一起,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经济纽带,加剧土地兼并,促进了小农经济的不断破产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三)国家和地主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而是将土地租予佃农分散经营。这种情况在我国地主制经济的中后期尤其明显。中国佃农较领主制下的农奴具有相对的自由(当然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对国家和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愈在前期这种依附关系愈严重),但佃农与土地的结合不稳定,经济上缺乏保障,处于竞争之中,这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地主剥削的残酷性,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强化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统治,使得小农经济地位日益恶化,分散经营的小农业基本上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结构。但是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有部分佃农则有上升为自耕农的可能,[7]甚至有个别的佃农通过长期努力会进入到中小地主的行列,而这对于广大佃农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土地制度多样性和土地经营分散性以及土地流动普遍性的必然结果就是,中国封建地主所有制不可能形成领主经济制下那种完整的庄园经济体系,一家一户进行个体生产的小农不仅生产自己所需的农产品,而且也生产日常所需的一部分工业品,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细胞组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特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农工结合的基本特征是“耕织结合” (或称之为“男耕女织”、“晴耕雨织”),自给范围主要限于吃穿,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等)和生活资料(如食盐、建筑材料等)的供给要依赖交换和市场,而封建地主占有的剩余劳动主要是谷物地租,极少工业品和农产品制品,其消费更要依赖市场,如果再考虑到纺织品原料及区域性、季节性产品生产的空间和时间条件限制,那么这种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就更为明显了。因此,作为封建地主制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不但存在且获得高度发展。与此同时,以分散狭小但基数极大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业、特别是转运贸易也得到了繁荣和发展,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自然经济失去纯粹形态以后的特有现象。当然,这种与地主阶级伴生的商品经济是寄生在自然经济的躯壳内发展的,它的独立性很有限度,始终保持着对于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不过,商品经济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分工扩大和交换扩大的产物。较领主经济制代表着更高劳动生产力的地主经济制使典型的自然经济形态发生变异,需要小商品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作为它的补充,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互为依存,二者相辅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二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国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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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地明了任何社会的过程都不是断然截然的,其间经过多少年月的酝酿,而是逐渐形成以至于完成的。封建社会的进展,也不能逃出这个公例。维纳格鲁道夫写西欧封建社会史时,就曾郑重地声明封建社会不能严格指定发生于某一时期,它们是逐渐兴起的,逐渐崩溃的。必不得已,我们只能以封建制度显著地成为政治社会组织中心时的11世纪至12世纪为西欧的封建时代。[13]他这种谨慎而精确的眼光,确是值得我们称许的。
殷代社会,据我的研究是以牧畜为主要职业的氏族社会,但到了末期,旧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些改变,新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了相当的根基。所以如果说殷代不是封建社会。则确已有许多封建基础;如果说是封建社会,则还不曾以封建为中心组织。我们应该注意殷代只是酝酿时期,是兴云而未雨的时期,是形成的时期。到了周代,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的中心组织,是大雨倾盆的时期,是完成的时期。
正和英国的情形一样,在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前,已经有了封建的事实,但经过征服以后,才有系统地使农民属服于主人,才有正式的封邑组织,使在下者与在上者相互的关系愈具体化。[14]我国在周代以前,也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晕使全王国普遍地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人于封建社会完成时期。
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封建崩溃的过程,也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些方面已呈崩溃现象,但社会组织仍以封建制度为中心。因此我们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全中止,直等到秦统一了天下,推翻了一切旧有的制度,才结束了封建社会。
夏代的史料最缺乏,所可根据的,只有《尚书·禹贡篇》、《竹书纪年》及《史记》关于夏的记载。《尚书》一书中真伪互出,而《禹贡》的真实性最可怀疑。试思在周代,中国的疆域还只及于黄河流域一带,此外的便是所谓蛮夷戎狄,不属于中国范围的地方。远在夏代,怎会疆域如此之广,包括九州?顾颉刚虽未能确证《禹贡》作于战国,但古代地域决无如此之广的论断[15]极其正确,可以断言《禹贡》为后人所伪造无疑。至于《竹书纪年》的作者年代,至今尚无定论。无论如何,关于夏殷的部分,是后人追纪的。所记是否可靠,不能令人不怀疑。所有关于夏的史料,不但极其缺乏,也极其不明确。本文虽有时引用夏代的传说,但只以为传说,聊备参考而已。
关于殷商的材料,在从前也是被认为传说的时期,但自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以来,王懿荣[16]、刘鹗[17]孙诒让[18]、罗振玉[19]、王国维[20]、郭沫若[21]、容庚[22]等人无系统的搜掘、著录、考释,以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从1928年以来,殷墟有系统的发掘,[23]无论是陶器等实物.还是甲骨文,都使人感到殷代古史的研究是可能的。我讨论殷代社会,便以这一类的材料为主体。
周代是这篇论文的主体。周初的材料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为主。这都是极可贵的史料,尤其是周代金文未经改窜,有实物可资证明。《诗经》是当时士大夫民人的诗歌集成,都是可靠的原料。
《三礼》的撰作年代极可怀疑,可以断定至少是周代亡国以后的作品,到汉代出现。其中附会妄造的地方,到处都是。如果讲周代社会,完全以《周礼》、《礼记》为主要的根据,材料自然可以充实得多。但一切讨论的基础也就易于动摇了。本文为慎重起见,除了用以与其他可靠的文献互相参证外,是不单独引用的。
殷代社会,据我的研究是以牧畜为主要职业的氏族社会,但到了末期,旧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些改变,新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了相当的根基。所以如果说殷代不是封建社会。则确已有许多封建基础;如果说是封建社会,则还不曾以封建为中心组织。我们应该注意殷代只是酝酿时期,是兴云而未雨的时期,是形成的时期。到了周代,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的中心组织,是大雨倾盆的时期,是完成的时期。
正和英国的情形一样,在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前,已经有了封建的事实,但经过征服以后,才有系统地使农民属服于主人,才有正式的封邑组织,使在下者与在上者相互的关系愈具体化。[14]我国在周代以前,也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晕使全王国普遍地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人于封建社会完成时期。
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封建崩溃的过程,也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些方面已呈崩溃现象,但社会组织仍以封建制度为中心。因此我们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全中止,直等到秦统一了天下,推翻了一切旧有的制度,才结束了封建社会。
夏代的史料最缺乏,所可根据的,只有《尚书·禹贡篇》、《竹书纪年》及《史记》关于夏的记载。《尚书》一书中真伪互出,而《禹贡》的真实性最可怀疑。试思在周代,中国的疆域还只及于黄河流域一带,此外的便是所谓蛮夷戎狄,不属于中国范围的地方。远在夏代,怎会疆域如此之广,包括九州?顾颉刚虽未能确证《禹贡》作于战国,但古代地域决无如此之广的论断[15]极其正确,可以断言《禹贡》为后人所伪造无疑。至于《竹书纪年》的作者年代,至今尚无定论。无论如何,关于夏殷的部分,是后人追纪的。所记是否可靠,不能令人不怀疑。所有关于夏的史料,不但极其缺乏,也极其不明确。本文虽有时引用夏代的传说,但只以为传说,聊备参考而已。
关于殷商的材料,在从前也是被认为传说的时期,但自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以来,王懿荣[16]、刘鹗[17]孙诒让[18]、罗振玉[19]、王国维[20]、郭沫若[21]、容庚[22]等人无系统的搜掘、著录、考释,以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从1928年以来,殷墟有系统的发掘,[23]无论是陶器等实物.还是甲骨文,都使人感到殷代古史的研究是可能的。我讨论殷代社会,便以这一类的材料为主体。
周代是这篇论文的主体。周初的材料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为主。这都是极可贵的史料,尤其是周代金文未经改窜,有实物可资证明。《诗经》是当时士大夫民人的诗歌集成,都是可靠的原料。
《三礼》的撰作年代极可怀疑,可以断定至少是周代亡国以后的作品,到汉代出现。其中附会妄造的地方,到处都是。如果讲周代社会,完全以《周礼》、《礼记》为主要的根据,材料自然可以充实得多。但一切讨论的基础也就易于动摇了。本文为慎重起见,除了用以与其他可靠的文献互相参证外,是不单独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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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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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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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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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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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形式的中国封建社会 以五代为节点,由秦至唐是封建社会的上半期,属于封建农奴式经济剥削制社会,宋至清,是封建社会的下半期,属于封建资本主义式经济剥削制社会。 自秦时起,中国便进入了激烈竞争的封建社会,土地兼并不断,破产的农民不断,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生存,只有依附于豪强,充当农奴。在此时期,封建剥削与农奴剥削合一并存,这是股严重的消极的历史倒退势力,有者极其顽固的堕落性。它在晋朝时发展到了极点,隋唐是 其倒退势力的末落期,在此期间释放出了灿烂的中华文化 五代时期,武夫猖獗,战争迭起,人口大量损亡,土地荒芜,似无所谓因失去土地而破产的农民,故为纯粹的残酷的封建经济剥削制。封建农奴剥削制遭此武力扫荡,彻底归于灭亡。 宋朝时,手工业得到了较大发展,它摆脱了历代对官僚及商业的依附关系,成为独立的经营者。宋朝时劳动工具有了较大改进,人员流动频繁,商品生产量大幅度增加,老式呆板的封建农奴式剥削已不适合现状,中国由此进入了封建资本主义历史阶段,历史的封建农奴阶层从此转化为封建资本主义的佃农及工佣(雇佣工人)阶层矣 。 宋至清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在隋朝时便已产生了,适合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的律法制度就是在隋朝制定的。 两种形式的中国封建社会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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