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破产后职工将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是某集体企业的一名女职工,年龄41。现在我所在的单位准备破产,我想咨询一下破产后我能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是某集体企业的一名女职工,年龄41。现在我所在的单位准备破产,我想咨询一下破产后我能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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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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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安定。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阅读次数:136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阅读次数:136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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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企业国家对于其印花税.契税方面.在其处置其破产财产时都是免税的.
还有就是破产企业都要经过税务稽查的.对于税务查出来多少就是多少.以后再发生多少你也不用再纳税的.
为妥善解决原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看病就医问题。2004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文件,文件规定,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可持失业证、身份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简化参保手续、降低缴费基数等优惠政策,调动了广大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通过参保使破产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爱护,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政策性破产安置职工无非三种:一是由接盘单位予以安置;二,是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是自主择业,但未给一次性安置费,没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主体: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1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经费落实情况、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经费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职工安置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的保障计划、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汇报;
2、企业破产预案;
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收到齐全报批材料后,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分头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交给相关部门按着有关政策严格审核把关,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各部门反馈意见转达给破产企业。直到审核通过无异议后,签发审核意见书。全过程20个工作日办结
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还有就是破产企业都要经过税务稽查的.对于税务查出来多少就是多少.以后再发生多少你也不用再纳税的.
为妥善解决原国有、集体改制(破产)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看病就医问题。2004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文件,文件规定,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可持失业证、身份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简化参保手续、降低缴费基数等优惠政策,调动了广大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通过参保使破产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爱护,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政策性破产安置职工无非三种:一是由接盘单位予以安置;二,是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是自主择业,但未给一次性安置费,没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主体: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1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经费落实情况、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经费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职工安置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工伤职工及工亡遗属的保障计划、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汇报;
2、企业破产预案;
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收到齐全报批材料后,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分头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交给相关部门按着有关政策严格审核把关,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各部门反馈意见转达给破产企业。直到审核通过无异议后,签发审核意见书。全过程20个工作日办结
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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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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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40岁的人单位包办养老保险至50岁(一次性交清),当然还会给一些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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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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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集体企业职工,企业转卖了,什么安置也没有,我们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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