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导,最好详细易懂,小弟不胜感激!
一.案例分析某年6月7日,五矿公司与金属镁厂签订了一份金属镁购销合同,约定:由金属镁厂供给五矿公司金属镁448吨,每吨3.55万元,总金额1725.3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
一.案例分析
某年6月7日,五矿公司与金属镁厂签订了一份金属镁购销合同,约定:由金属镁厂供给五矿公司金属镁448吨,每吨3.55万元,总金额1725.3万元 ;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至次年6月,每月54吨;结算方式为:金属镁厂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凭发票,品种检验合格证,商检合格证,入库签收单,运单向五矿公司托收。后双方又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关于预付18吨金属镁定金的协议’,明确约定:(1) 本协议是以双方签订的金属镁购销合同为依据所作的修订。(2)金属镁厂保证在同年10月30日前向五矿公司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金属镁18吨。(3)该批金属镁的出厂价单价每吨为3万元,总金额为54万元。届时,如市场价格低于此价或高于此价,双方都不得对此价格再作变动。(4)五矿公司于同年9月30日前预付30万元定给金属镁厂。(5)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中一方违约,两乙方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五矿公司于同年9月6日将30万元定金交给金属镁厂,而金属镁厂未按约在10月份将18吨货物交给五矿公司,在五矿公司多次催货中,双方就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次年1月22日,金属镁厂交给五矿公司10吨金属镁后未再供货 ,五矿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属镁厂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支付违约金10.8万元。
问:1.本案中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五矿公司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应返还多少?
3,五矿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既双倍返还定金又同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二.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驶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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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6月7日,五矿公司与金属镁厂签订了一份金属镁购销合同,约定:由金属镁厂供给五矿公司金属镁448吨,每吨3.55万元,总金额1725.3万元 ;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至次年6月,每月54吨;结算方式为:金属镁厂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凭发票,品种检验合格证,商检合格证,入库签收单,运单向五矿公司托收。后双方又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关于预付18吨金属镁定金的协议’,明确约定:(1) 本协议是以双方签订的金属镁购销合同为依据所作的修订。(2)金属镁厂保证在同年10月30日前向五矿公司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金属镁18吨。(3)该批金属镁的出厂价单价每吨为3万元,总金额为54万元。届时,如市场价格低于此价或高于此价,双方都不得对此价格再作变动。(4)五矿公司于同年9月30日前预付30万元定给金属镁厂。(5)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中一方违约,两乙方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五矿公司于同年9月6日将30万元定金交给金属镁厂,而金属镁厂未按约在10月份将18吨货物交给五矿公司,在五矿公司多次催货中,双方就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次年1月22日,金属镁厂交给五矿公司10吨金属镁后未再供货 ,五矿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属镁厂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支付违约金10.8万元。
问:1.本案中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五矿公司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应返还多少?
3,五矿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既双倍返还定金又同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二.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驶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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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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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之于鱼孝游不如授之与渔!
一、分析: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实际给付金钱时,合同成立;定金具有预付、担保、惩罚等功能。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不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巧稿销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约定了定金合同和约定违约金的,可以选择一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二、分析: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敬敬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分析: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实际给付金钱时,合同成立;定金具有预付、担保、惩罚等功能。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不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巧稿销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约定了定金合同和约定违约金的,可以选择一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二、分析: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敬敬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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