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早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2008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法》颁布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法》将农村建设条例性规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对于我国建设规划中较为薄弱的乡村规划纳入到了整体统筹中,从实践角度看,这只是规范广大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的起步与开始。
在“乡规划”的推进过程中,应该重新了解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殊的发展生存大环境,区分不同背景、地区乡镇、乡村规划的差异性,建立基于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程度的乡村规划引导体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情况的协调城乡关系。
同时在建设中应特别注意乡村生态环境、文化古迹遗址,以及耕地农田的保护。特别是被城市建成区包围、半包围的“城中村”,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及其旧城改造规划之中;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型乡村,靠近城市增长边界,属于城市化的郊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划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管理和空间控制等。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旦违法行为人利用法律空当或其中的灰色地带逃离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六章第58条到69条文中特别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制裁和判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的一个有力保障。
但是,现仅以追究刑事责任来概括所有的严重违规犯罪行为, 有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加尔文认为,“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
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因此,对于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的进一步完善,应及早提到日程。
参考资料来源:即墨政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删去第三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明确指出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布局,保证了社会公平,强调社会与国家的整体协调与发展,综合调控,保证和规范了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公众利益,
在公民参与与政府引导的前提下,对于资源利用整治、环境保护与文化自然遗产继承、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细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范。
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用的审批制度,对规划建设用地许可等资质证明进行了严格管理,强化了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处罚。
长久以来,我国城市建设与乡村发展一直由“一法一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 城市建设由《城市规划法》规范,农村建设由《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规范(雷诚、赵民,2009)。村镇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分治、城乡二元割据的状况, 结束了城乡发展中不协调的制度性缺陷,成功地进行了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力求控制城市规模、侧重规划技术性问题的《城市规划法》向城乡统筹发展的转变。
但由于《城乡规划法》的法律框架回避了现有规划权的行政分割等体制矛盾,因此整体中仍存在一些缺陷与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06-08
201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