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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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的内容: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了公海“四大自由”,即: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飞越自由。
为适应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海洋利用规模的扩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
各国在行使这些自由时,除应注意对各种自由的具体限制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为世界和平与安全服务,而不应把公海变成进行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场所。
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只顾自己在公海上行使自由,不准别国在公海上行使权利,也将导致对公海自由的破坏。
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否则势必造成滥用或破坏公海自由的结果。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了公海“四大自由”,即: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飞越自由。
为适应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海洋利用规模的扩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
各国在行使这些自由时,除应注意对各种自由的具体限制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为世界和平与安全服务,而不应把公海变成进行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场所。
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只顾自己在公海上行使自由,不准别国在公海上行使权利,也将导致对公海自由的破坏。
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否则势必造成滥用或破坏公海自由的结果。
2019-06-17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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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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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 公海航行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建设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
捕鱼自由
公海捕鱼
捕鱼自由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科学研究自由 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二)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 (三)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
航行自由 公海航行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建设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
捕鱼自由
公海捕鱼
捕鱼自由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科学研究自由 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二)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 (三)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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