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红豆杉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用红豆杉并不算是犯法,因为有很多人工种植,然后进行出售的。但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就是违法的行为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红豆杉是红豆杉的其中一种,红豆杉(学名Taxus mairei)是第四纪冰川时期孑遗植物,世界珍稀濒危物种。
中国红豆杉是中国特有种,分布于甘肃南部、陕西南部、湖北西部、四川等地,华中区多见于1000米以上的山地上部未干扰环境中;
华南、西南区多见于1500~3000米的山地落叶阔叶林中,相对集中分布于横断山区和四川盆地周边山地,在广西北部、贵州东部、湖南南部也有分布。 我国将其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红豆杉主要价值
1.“国宝” 红豆杉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珍稀濒危物种,是植物中的活化石。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保护植物,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均称其为“国宝”,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2.属CAM类植物 红豆杉全天24小时吸入二氧化碳,呼出氧气,与其它植物相比,最大的优势是适合在室内摆放,起到增氧效果。
3.吉祥树。红豆杉树龄可达5000年以上,称为“长寿树”、它红果满枝,晶莹剔透,寓意吉祥喜庆,所以又称之为“吉祥树”。
4.黄金树 红豆杉全身是宝,它的木材是优质红木,可做高档家具,果实可做保健品,根部可做工艺品,皮与细根是提炼紫杉醇最好的原料,所以又被称为“黄金树”。
5.耐阴耐温 红豆杉是极好的盆栽观叶植物,它喜阴湿、避阳光、少浇水,极好养护,在温度高达41摄氏度时,依然生长良好,温度在零下6摄氏度时还能微长,四季常青,造型美观,是南北适宜的常绿植物。
6.防避蚊虫 红豆杉通过光合作用,向外挥发自己的气味分子香茅醛,香茅醛具有防避蚊虫的效果。温度越高,其发挥的香分子越多,驱蚊效果越好,而且这种清新淡雅,炎热夏天令人神清气爽,心旷神怡。经权威测试这种香味对人畜无害,可驱避上百种蚊虫。
扩展资料:
除红豆杉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还有:
1.水杉 杉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珍贵孑遗树种之一,被世界生物界誉为活化石,产于四川万县、湖北利川、湖南龙山与桑植一带。
2.桫椤 木本蕨类植物,又称“树蕨”,既是观赏植物又是经济树种,产于我国南方诸省。
3.银杉 松科常绿乔木,为我国特有的孑遗树种,树史达1000万年以上,在第三纪晚期的冰川活动中几乎灭绝,仅在地处低纬度的我国西南残存,五十年代被发现。
4.珙桐 珙桐科落叶乔木,亦称“水梨子”“鸽子树”,是驰名世界的观赏树,仅产于湖北恩施州和兴山县。因珙桐育苗难,成活率低,很难移植,因而正日趋减少。
5.金花茶 山茶科小乔木,为我国最珍贵的观赏植物之一。它不仅有绚丽悦目的花朵,其叶还是高级茶科并能入药。仅产于广西邕宁、东兴等地,尚不可移植。
6.人参 五加科多年生草木植物,名贵药材,仅产于我国东北和朝鲜北部,栽植技术要求高,是有名的经济植物。
7.秃杉 杉科常绿大乔木,是我国最有名的建材树种之一。其木质轻软且密,纹理顺直,产于云南、贵州等地及缅甸北部,但稀少罕见。
8.望天树 龙脑香科常绿大乔木。顾名思义它有望天之功,树高可达70余米,是世界上最好的船舶、车辆用材的树种,独产于我国西双版纳的原始森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豆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推荐于2017-11-28
我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增长和合理利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在红豆杉原生地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保护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剥及非法经营红豆杉的行为,并通过大力引种繁育,发展红豆杉资源,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的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在野生红豆杉采集或采伐、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加上经营及进出口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部分地区野生红豆杉种群遭受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保护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受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采伐野生红豆杉直接用于商业性生产紫杉醇或其它产品的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根据采集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提出采集或采伐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林木采伐的,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单位方可凭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实施采集或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和超量采集或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野生红豆杉保护专项措施,特别是野生红豆杉集中分布的地区,应通过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等有效措施,改善野生红豆杉生存条件,为其自然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林业局驻各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行为
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是促进资源增长的有效途径。为扶持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对因人工培育资源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备齐项目立项、场地条件、技术能力、建设规模、主要利用方向以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采集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等相关材料,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范管理措施。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1)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20%,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2)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3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5厘米;(3)胸径小于20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4)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60%。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
为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调查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及其红豆杉原料来源,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稳定的人工培育原料来源的,应附具原料来源证明、原料培育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经营加工规模、加工技术、生产产品种类等相关材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强化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出口管理
为防止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所获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用于出口贸易,导致对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危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要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是否全部为人工种植红豆杉资源,核实其原料产地、原料培育基地(场)种源来源证明、基地规模、培育状况及原料利用动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经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申请单位方可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
野生植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关系到人民的长远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豆杉等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使红豆杉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和非法经营红豆杉资源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进一步依法规范红豆杉人工种植和加工经营等环节,使红豆杉资源保护工作和人工培育经营产业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要互相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