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您,希望在帮忙中解答一下。

去年12月底企业为完成增值税税负,在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多报4万元,缴纳了增值税,当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少4万元。所得税汇算清... 去年12月底企业为完成增值税税负,在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多报4万元,缴纳了增值税,当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少4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利润表的数做的。企业的会计在5月份才在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调减4万元。税务部门不同意,说是该4万元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12月4万元虽未开票也按开票处理。(该4万元已在今年3月份开票做了正常收入)我的问题是:
1、现在这四万元是否调整去年的利润表,还是调今年5月份的利润表?
2、如果补缴所得税是否应将4万中所含成本减除。(如成本80%)
即补缴所得税=(40000-40000*80%)*25%=2000元。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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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l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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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这四万元是否调整去年的利润表,还是调今年5月份的利润表?

调整去年的利润表,收入和成本同增。

2、如果补缴所得税是否应将4万中所含成本减除。(如成本80%)
即补缴所得税=(40000-40000*80%)*25%=2000元。比较合理?

当然是差额,即利润。这也是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不可能只调收入,不调成本的。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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