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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企业为完成增值税税负,在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多报4万元,缴纳了增值税,当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少4万元。所得税汇算清...
去年12月底企业为完成增值税税负,在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多报4万元,缴纳了增值税,当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少4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利润表的数做的。企业的会计在5月份才在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调减4万元。税务部门不同意,说是该4万元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12月4万元虽未开票也按开票处理。(该4万元已在今年3月份开票做了正常收入)我的问题是:
1、现在这四万元是否调整去年的利润表,还是调今年5月份的利润表?
2、如果补缴所得税是否应将4万中所含成本减除。(如成本80%)
即补缴所得税=(40000-40000*80%)*25%=2000元。比较合理? 展开
1、现在这四万元是否调整去年的利润表,还是调今年5月份的利润表?
2、如果补缴所得税是否应将4万中所含成本减除。(如成本80%)
即补缴所得税=(40000-40000*80%)*25%=2000元。比较合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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