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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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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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4、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6、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7、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8、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10、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1、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4、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6、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7、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8、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10、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1、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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