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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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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表英01
2013-06-08 · TA获得超过848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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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
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属于故意杀人罪。

2、但其行为情有可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另外,有自首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乘风破浪张晓东
推荐于2017-10-03 · TA获得超过15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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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别人的不法侵害,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等的合法权益,张王二人将王兆宽绑住后,自然成立正当防卫,此时对方的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而在此基础上又将其勒死,就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即没有必要而采取之,那么就属于事后防卫,自然也属于故意杀人了,因此第一点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没有问题的,其次就是量刑情节,也就是法定的自首情节,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当然最后还要综合刑总上的罪行相等,考虑其行为的综合危害性,然后在综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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