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分以下情形,供参考:
一、不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学校上学,处于学校的监管和保护之中,学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学校实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意外受伤的责任进行举证,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并非自己的过错则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部分过错则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则由受伤方举证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身损害赔偿
2013-06-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不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学校上学,处于学校的监管和保护之中,学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学校实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意外受伤的责任进行举证,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并非自己的过错则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部分过错则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则由受伤方举证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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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不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学校上学,处于学校的监管和保护之中,学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学校实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意外受伤的责任进行举证,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并非自己的过错则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部分过错则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则由受伤方举证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