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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案例一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案例四•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展开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案例四•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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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可否撤销合同,要看合同中关于交货品质不符的解决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合同规定,如果交货的水分高于合同的规定,买家可以撤销合同,那么,买家可以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规定,如果交货的水分高于合同的规定,且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卖家需要降低一定的价格,来弥补水分增加给买家的损失,则买家就不可以撤销合同。
2、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卖方已经答应换货,以确保买方的利益,而买方将货物已经转手卖出,那么说明买方的利益没有损失,否则就不会顺利转手。因此,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3、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因为,卖方没有履行合同如数交货,即卖方只交了合同规定数量的5%,属于严重违约,那么,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那么,买方可以主张卖方继续履约交足所余货物,也可以主张停止履约——因为,卖方已经基本履约,如果买方还需要该货物,那么,可以主张继续执行合同,而如果买方不再需要该货物了,则可以主张停止履约——这些可以根据合同中关于交货数量的条款来处置。
4、因为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且由卖方选择,那么,当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卖方因此故意少装500公吨,这并不违反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且这种操作在国际贸易中是常见的现象,并不违反规则——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够算作“损失”。
而要想避免这种现象,那么,可以规定溢装而不允许短装——但是,这是一柄双刃剑,即当国际市场价格降低时,卖方有意多装,岂不也是“损失”?所以,对于散装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条款是合理的和常见的条款,而卖方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用足这种条款,并不算违规,而对于买方来说,也不能够算是“损失”。
2、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卖方已经答应换货,以确保买方的利益,而买方将货物已经转手卖出,那么说明买方的利益没有损失,否则就不会顺利转手。因此,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3、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因为,卖方没有履行合同如数交货,即卖方只交了合同规定数量的5%,属于严重违约,那么,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那么,买方可以主张卖方继续履约交足所余货物,也可以主张停止履约——因为,卖方已经基本履约,如果买方还需要该货物,那么,可以主张继续执行合同,而如果买方不再需要该货物了,则可以主张停止履约——这些可以根据合同中关于交货数量的条款来处置。
4、因为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且由卖方选择,那么,当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卖方因此故意少装500公吨,这并不违反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且这种操作在国际贸易中是常见的现象,并不违反规则——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够算作“损失”。
而要想避免这种现象,那么,可以规定溢装而不允许短装——但是,这是一柄双刃剑,即当国际市场价格降低时,卖方有意多装,岂不也是“损失”?所以,对于散装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条款是合理的和常见的条款,而卖方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用足这种条款,并不算违规,而对于买方来说,也不能够算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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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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