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车超速10%没到20%的怎么处罚?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 %未达 20 %的,处 200 元罚款,记 3 分。(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 70 公里、不高于每小时 9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 70 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 80 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 30 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 50 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 60 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下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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