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超范围养狗归哪个部门管,如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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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的冀学长

2020-11-17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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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养了200多条狗

“我们这个小区养的狗太多了,光我们那一栋就有3条,每天早晚,主人就带出来在小区里溜,还不牵狗绳。”“就我们城南廉租房估计养了一百只狗以上,上个星期,在我们小区里就咬伤了一个小孩,很吓人。”……10月12日,记者来到该小区了解情况时,不少业主纷纷诉说,小区狗太多,不仅晚上狗叫会影响正常生活,还担心小孩单独出门被狗咬伤。那么小区里面养狗对犬只类型是否有要求?该小区难道真养了这么多条狗?

对此,记者采访了负责城南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怀化怀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综合管理员李阳介绍,小区有住户2000多,狗有200多只。因小区养狗的多,他们每天通过广播、张贴通知通告文明饲养,提醒养狗的住户拴好狗绳,清理狗随时产生的垃圾、粪便。同时,对一些养了大狗的,要求住户跟社区进行报备,并劝导不要把狗养在楼梯下面,因小区小孩多,怕引起安全隐患。李阳说,有些养狗的住户还是能理解,也会听取他们意见,但还有很多市民不理解,不支持,认为狗是自己家养的,只要不伤害到人,就不关他人的事。而对于物业公司,他们除了提醒和劝导,也无能为力。

部门:狗伤人后可上报公安机关

那么,小区养狗到底规谁管? 对此,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表示,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有明确养犬人应遵守的文明养犬的规范,这就导致了只有发生问题后的追责,而难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鹤城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进行了解。据该局法规股负责人张松介绍,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对于小区哪些狗可以进小区、是否需要打疫苗、上牌等问题,目前,我市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管理,但对因养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责任,造成扰民、伤人的情况的,将上报公安机关。

对于养狗中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不少市民表示,养了狗的要站在社会道德社会公益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另外,可以借鉴其它城市的管理办法,比如给狗上身份证,在具备身份证的同时,再打狂犬病疫苗。再有,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真正拿出城市管理的具体措施来进行有效的管理,把养狗这件事情纳入真正的城市文明化管理的时候,养狗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南溪687955
高粉答主

2020-11-17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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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狗管理涉及很多部门,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违法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诊治管理,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文明办、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和实施处罚。如有需求,请拨打110。
  2、各地对犬类管理不尽相同,但都有各自具体的养犬管理办法,可以查阅当地政府网站。
  3、小区养犬要讲文明,不能骚扰周边群众,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对所养犬只应实行拴养或圈养,确保犬只不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4、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证、免疫证明,为犬只挂犬只标识、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是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广场、游乐场、游泳馆、浴池和车站、夜市、水系沿线、校园、机关单位、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城墙公园、街心公园等公共绿地(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是不得携犬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是携犬上下楼梯或乘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
  五是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六是单位养犬的,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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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干0fL
2020-11-18 · TA获得超过35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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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扰民,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一直是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此办法分不同情况明确了具体处理部门:

一是对养犬不依法进行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非法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携犬进行禁止进入的区域或场所,外出遛犬不戴犬牌、不使用牵引带,放任犬自行出户,放任或者驱使犬恐吓、伤害他人,遗弃、虐待犬,组织、参与斗犬,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二是对养犬不依法进行免疫、随意丢弃犬的尸体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可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三是对外出不即时清除犬的粪便,占用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四是对非法开办犬类养殖场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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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子铮dX
2018-08-29 · TA获得超过196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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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两个部门反映:
1、所在小区的街道办事处举报投诉。
2、所在小区辖区派出所举报投诉或拨打110报警。
3、可以找小区居委会或物业反映情让其出面与楼上住户沟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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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佐佐
2020-11-18 · TA获得超过732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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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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