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逃避人民警察抓捕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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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难道天空E
2008-06-05 · TA获得超过122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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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由人民警察造成的。
  1.人民警察合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2.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本人认为此种情况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应该是: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器械和实施强制措施达到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危险的发生即可,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以认为此行为非法。
  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造成的。
  1.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追捕,往往慌不择路,如撞到墙上啦,踩上玻璃啦,跑到车轮下啦,掉到坑里去啦......这是咎由自取,活该,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了。
  2.和人民警察进行肉搏。因为打不过人家,而被虐得不行了,这就叫不自量力,也只好自己掏医药费了。
  三、由第三人造成的。
  1.如今见义勇为的人可多了。“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理:......(四)正在被追捕的。”
  2.也有一些操之过急的人,还有一些人则纯粹是为了寻求快感。犯罪嫌疑人明明就范了,他还来那么几下,这时如果造成伤害,必须承担责任。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触犯刑法。
  3.莫名其妙。就是前面讲得第二种情形第一点的例外。什么高空抛物啊,挖些洼洼坑坑不竖立警示标志啊,交通肇事啊......部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志,请下次把问题说具体点,世界是五彩缤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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