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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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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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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 │三 │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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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医、│5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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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 57│619 │662 │70│748 │803 │858 │913 │968 │1023│1078 │1133│1188│1243│ │ ┃
┃任医│6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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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医(│8 │ │ │9 │ │ │ │ │ │ │ │ │ │ │ │ ┃
┃主管│ │ │ │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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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36│381 │399 │42│451 │477 │503 │529 │555 │581 │607 │633 │659 │685 │711 │737 ┃
┃护、│3 │ │ │5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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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32│339 │354 │37│398 │420 │442 │464 │486 │508 │530 │552 │574 │596 │ │ ┃
┃护、│4 │ │ │6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士│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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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职务│ 职务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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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78│850 │915 │99│1075 │1155│1235│1315 │1395│1475│1555 │ │ │ │ │ ┃
┃医、│5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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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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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医│6 │ │ │5 │ │ │ │ │ │ │ │ │ │ │ │ ┃
┃、护│ │ │ │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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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 43│465 │492 │51│546 │583 │620 │657 │694 │731 │768 │805 │842 │879 │916 │953 ┃
┃医(│8 │ │ │9 │ │ │ │ │ │ │ │ │ │ │ │ ┃
┃主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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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 │ │ │ │ │ │ │ │ │ │ │ │ │ │ ┃
┃技)│ │ │ │ │ │ │ │ │ │ │ │ │ │ │ │ ┃
┃师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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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3 │ │ │5 │ │ │ │ │ │ │ │ │ │ │ │ ┃
┃药、│ │ │ │ │ │ │ │ │ │ │ │ │ │ │ │ ┃
┃技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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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4 │ │ │6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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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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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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