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答案

上海市某粮油贸易中心,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往年曾订过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去年4月10日,伤害某粮油毛衣中心致函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要求订购稻谷10000吨。恰好在同一天... 上海市某粮油贸易中心,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往年曾订过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去年4月10日,伤害某粮油毛衣中心致函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要求订购稻谷10000吨。恰好在同一天,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也给上海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致函,表示愿意提供10000吨稻谷,品种,等级,价款等均与伤害某粮油贸易中心的要求完全相同。但是,双方收信以后均未给对方复信。三个月后,长沙市某粮油食品公司即将10000吨稻谷发往上海市某粮油贸易中心。而上海某粮油贸易中心在这之前已从他处购进了稻谷。这时正好赶上夏收季节,如再接收这批货,势必造成积压。因此提出:按标准的价款降低20%以作保管费,方予以接收,否则拒绝收获付款。双方协商无效,长沙方起诉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问:长沙市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应当怎样判决?请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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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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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权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
3、否。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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