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都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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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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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是决策机构。门下省: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负责审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是审议机构。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尚书省设在宫外,总领六部。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监、百司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必须由本省发遣。是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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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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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始于隋朝。隋文帝即位不久,采纳大臣崔仲方的建议,“依汉魏之旧”建立中央机构。其中,尚书省管的事最多,为此下设六部,分管各项政事。三省的长官:尚书令和左、右仆射(尚书令的副手),纳言(门下省的最高长官),内史(内史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职务。职责是:尚书省:处理全国军政、财文、兵刑、钱谷等一应行政事务。
中书省: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
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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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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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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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   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
  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简述唐代三省六部制
  答: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编辑本段]隋朝的三省六部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传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
   中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
  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
  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编辑本段]唐朝的三省六部  唐初,以尚书省长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共议国政,行使宰相的职务。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书令,以后此职虽设而不任人,左、右仆射遂为实际的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后因三省长官品位崇高,不轻易授人,中书令、侍中也不再常设。官虽不设,宰相却不可缺员,唐太宗特置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号,高宗以后这些名号逐渐统一、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带此类头衔的官员,即为宰相。但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唐朝宰相平时讨论军国大事的场所是政事堂,即宰相的总办公处。政事堂开始设在门下省,后来迁到中书省,唐玄宗时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会议协助皇帝决策国家大事。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衔,后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
  宰相权力分于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较低的官员充任,并且协同议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封建统治机构日益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书省
  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
   门下省
  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
   尚书省
  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
  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 [编辑本段]三省六部以后的历史变迁  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亦职为宰相。
  唐太宗在贞观年间常以品位较低的官员同三省长官共议国政,加以“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执行相职。以后又出现“同中书门下三品(简称同三品、一度改称同二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等宰相名号。
  从唐太宗开始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益,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至宋代,另使枢密院掌管部分军权,以牵制武将、分散相权;另设三司掌财政,宰相理行政。三省六部之外另设“中书门下”。
  至元代。废三省制,只保留中书省,行一省制。中书省设左右丞相。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王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会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冶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建炎三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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