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被损坏,物业服务公司发出的免责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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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物业服务公司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公司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对小区内的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的这种约定是为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应属无效条款,物业服务公司应该对受伤的业主予以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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