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动车号牌的法定意义麻烦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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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每辆机动车都有一个唯一的登记编码。通过号牌上记载的编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主体得以确定某一机动车的具体身份。由于合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机动车号牌可以迅速确认机动车。 二、机动车必须规范悬挂号牌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再三强调机动车号牌要悬挂规范,并要求清晰完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方便对机动车号牌的确认。及时准确地确定机动车号牌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在机动车肇事逃逸场合,便于证人及时确认机动车身份。第二,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行为场合,可以及时确认机动车身份。尤其是在使用电子技术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场合,机动车号牌的清晰完整以及悬挂规范就更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维护机动车号牌的义务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或驾驶人 机动车号牌是标明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可见,维护机动车号牌的义务主体应当与机动车有直接关系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 四、相关法学理论中如何解读“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在行政法学中虽然没有具体解读,但在法理学和刑法等相关法学中则可寻觅到值得参考的法学理论。如刑法学中,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公的结果,并且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即听之认之结果的发生。 五、 交通警察在认定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时应注意的 几点问题: (一)准确认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交管行政执法中,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并将“故意”的情形细化理解。当事人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号牌安装、维护的要求,而有意将机动车号牌污损或号牌上有明显人为痕迹应属于直接故意行为。例如将机动车后车牌处涂沫油、泥等;如果整部车的车体都比较洁净,只有号牌部位被污损,无法辨认号码,这种情况就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故意的嫌疑。间接故意的行为则较难认定,需要交通警察具备一定的工作和生活经验,再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分析。例如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之时之地,短时期内有降雨雪等不良天气,引起号牌污损,则不宜认定其的主观意识存在故意;如长时期无不良天气,而车辆号牌因长时间不擦拭,已污浊不堪,无法辨认号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意识上就可能存在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定为间接故意则不为过。 (二)注意收集第一手证据 “现场笔录”是行政案件中所特有的证据,其证明效力 较强,是我们交管执法处罚有效性最有力的保障。并且当事人大多在现场都能如实陈述事实,事后才翻案。这也说明我们的执法活动常因缺少足够的证据,使当事人不服气、不信任,钻法律的空子,以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因此,民警在执法当中,遇有此类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制作“现场笔录”,留下第一手证据,以证据、事实做为我们执法活动的有力保障。 (三)尽可能的固定相关证据 由于交通管理的特殊性,许多交通违法行为都是瞬间即逝的,这就要求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开动脑筋,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条件的最大能量,及时固定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如本案中,在处理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利用手中的相机、录音笔、手机等工具,留下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一但引起复议、诉讼,才能有备无患。 综上,做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体基本的交通法规常识,保持车体整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有义务对机动车号牌的完整、清晰进行检查,因自然原因导致的号牌不清,应及时修护,怀着侥幸心理放任不管,或故意不理睬,逃避交通管理或处罚,都是不正确的心理态度。如果交通警察不去管理,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必然助长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更大的交通隐患。因此,交通警察应当在实际交管执法工作中,大胆管理,科学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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