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进口关税有哪些分类呢?
2024-05-27 广告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一般货物的进口是不需要收取关税的,只有四类物品需要收取关税,分别
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和甲醇。
关于以上四类的关税收取标准如下:
酒类:
1、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酒类,税率为100%;
2、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不多于30%的酒类,葡萄酒除外,税率为0%;
3、葡萄酒,税率为0%。
如无可用资料或资料不足,使海关关长(或关长为评定须缴税款而授权的任何人员)无法厘定在任何时间以一批托运的形式进口而分量少于12升的酒类的价值,则他可按每升160美元的税率评定该批酒类的须缴税款。
扩展资料:
进口关税主要作用:
1、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
2、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
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
4、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阶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一般货物的进口是不需要收取关税的,只有四类物品需要收取关税,分别是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和甲醇。
关于以上四类的关税收取标准如下:
酒类:
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酒类,税率为100%;
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不多于30%的酒类,葡萄酒除外,税率为0%;
葡萄酒,税率为0%。
如无可用资料或资料不足,使海关关长(或关长为评定须缴税款而授权的任何人员)无法厘定在任何时间以一批托运的形式进口而分量少于12升的酒类的价值,则他可按每升160美元的税率评定该批酒类的须缴税款。
烟草:
每1000支香烟,缴税1,906美元;
雪茄,每公斤缴税2,455美元;
中国熟烟,每公斤缴税468美元;
所有其他制成烟草,拟用作制造香烟者除外,每公斤缴税2,309美元;
任何长逾90毫米(不包括任何滤嘴或烟嘴口)的香烟,每增加90毫米或不足90毫米即视作另一支香烟计算。
碳氢油类:
飞机燃油,每升缴税6.51美元;
汽油(含铅汽油)每升缴税6.82美元;
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缴税6.06美元;
轻质柴油每升缴税2.89美元;
超低含硫量柴油每升缴税2.89美元;
欧盟V期柴油每升缴税0美元。
甲醇:
甲醇及任何含甲醇的混合物均须按每百升(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840美元的税率缴税。此外,酒精浓度以量计超逾30%的每1%,须按每百升28.10美元的税率缴税。
以上依据来源于香港海关:http://www.customs.gov.hk/sc/trade_facilitation/dutiable/types/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