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汽车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如8~10人、17~26人)的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024-05-27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