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啊。。。法律问题,麻烦写的详细点,好的加分啊,先谢谢哈。。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去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去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工作,于某走到电焊工近旁欲等他工作暂停后再继续检查。就在他转过身来想再看一下该处的炉衬和炉顶的情况时,突然陷入烟道孔,跌入4米深处,致使左脚跟骨折,L-1、L-2脊椎骨断裂。于某被送进医院治疗,历时半年,后成了跛子。为此,于某对加热炉的设计、加热炉的生产者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理由为事故是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烟道孔上没有格栅保护,因此要求经济赔偿。
   加热炉设计者提出,烟道孔不可能装格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的炉内超高温,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法庭免除其产品责任。
   经查,在炉子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
   你认为被告能否免责?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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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花鸟
2013-06-16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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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1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赔偿损失,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外,”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烟道孔装格栅”是不是当前的科技水平能达到的,这是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关键,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经查,在炉子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
个人倾向于认为被告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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