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总裁判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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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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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裁判在大会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分配裁判员的工作。

(2)根据规则和竞赛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3)总裁判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判决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4)当裁判员的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做最后决定。当终点裁判员的名次与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有权决定名次。

(5)对犯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可做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职务。

(6)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7)应于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应派专人负责检查自动计时装置是否准确可用。

(8)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两脚距出发台前缘相同距离(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的仰泳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澉端做好出发准备);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用手势通知发令员。如发现运动员抢码犯零星时,总裁判有权发出信号将运动员召回。

(9)各项、组的比赛成绩经总裁判签名交报告员和记录员公布。

(10)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领导裁判工作。副总裁判和技术检查员可与总裁判轮流担任执行总裁判领导裁判工作。(执行总裁判是临场裁判工作中执行总裁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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