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的问题、求解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请问:(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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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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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联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抵押合同因联营合同无效而无效。法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以联营没名义,由一方收取利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2,化肥厂明知且应当知道联营协议无效,还提供抵押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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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已成立,因进行了登记,固定产的抵押权取得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的成立则不以登记为要件)。水泥厂和服装厂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使是民间借贷,也不影响化肥厂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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