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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卢氏兴业(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
第 三 条 公司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 五 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
第 六 条 公司记帐原则和记价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基础。记帐货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 七 条 会计科目设置与编号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 八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个人资本金。
第 九 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过程中,非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公司不可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 十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严格股本管理,据实登记股权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实缴股本数额等事项。公司需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股本的差额(包括从溢价发行中抵销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按法律程序,可以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等,作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 十五 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 十六 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 十七 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 十九 条 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或年度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提取5%,1--2年(含1年)提取10%,2--3年(含2年)提取20%,3年(含3年)以上提取30%。
第 二十 条 公司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按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述投资仅限于在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同时,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可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授权管理,其授权的范围及权限需经公司研究报董事会确定。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对外,分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认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持有的短期投资,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 三十 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各种待摊销的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成本的再确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后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指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 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长期股权差额有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10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按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在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包括模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授权购置、规模控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均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制度,以便每年定期实地清查核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原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的记账。利用银行借款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内发生 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实行分类折旧,按月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10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0
运输设备 10
自动化控制、半自动
化控制设备 10
电子计算机 5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
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 10
生产用房 35
受腐蚀生产用房 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非生产用房 40
简易房 10
建筑物 20
第 四十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需按公司授权经财会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出租、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履约后由财会部收取租金和价款。对出租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财会部办理手续,需内部转移的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将有关的合同、预算、计划报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统一调度资金。
第四十五条 完工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方可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及决算,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购入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入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 五十 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除法律、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以外,一般按照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不计残值,从确认入账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指公司上市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照5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制造费用包括各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指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等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 六十 条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对某些收入已另行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月销项税款。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销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应于年末将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汇总,并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信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送、转、配红股;
3、同时派发现金和送、转、配红利。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 七十 条 月份终了,公司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十一章 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4、尚未偿付的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 八十 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及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六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于当月6日内和8日内将月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10日内报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7月15日前将中期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25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年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出(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定期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财税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同时按规定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总结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署后发布实施。
第 九十 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规定或上级机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制订、解释、修改。
第 一 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卢氏兴业(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
第 三 条 公司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 五 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
第 六 条 公司记帐原则和记价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基础。记帐货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 七 条 会计科目设置与编号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 八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个人资本金。
第 九 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过程中,非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公司不可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 十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严格股本管理,据实登记股权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实缴股本数额等事项。公司需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股本的差额(包括从溢价发行中抵销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按法律程序,可以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等,作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 十五 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 十六 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 十七 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 十九 条 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或年度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提取5%,1--2年(含1年)提取10%,2--3年(含2年)提取20%,3年(含3年)以上提取30%。
第 二十 条 公司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按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述投资仅限于在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同时,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可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授权管理,其授权的范围及权限需经公司研究报董事会确定。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对外,分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认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持有的短期投资,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 三十 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各种待摊销的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成本的再确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后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指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 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长期股权差额有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10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按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在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包括模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授权购置、规模控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均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制度,以便每年定期实地清查核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原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的记账。利用银行借款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内发生 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实行分类折旧,按月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10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0
运输设备 10
自动化控制、半自动
化控制设备 10
电子计算机 5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
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 10
生产用房 35
受腐蚀生产用房 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非生产用房 40
简易房 10
建筑物 20
第 四十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需按公司授权经财会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出租、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履约后由财会部收取租金和价款。对出租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财会部办理手续,需内部转移的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将有关的合同、预算、计划报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统一调度资金。
第四十五条 完工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方可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及决算,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购入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入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 五十 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除法律、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以外,一般按照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不计残值,从确认入账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指公司上市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照5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制造费用包括各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指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等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 六十 条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对某些收入已另行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月销项税款。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销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应于年末将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汇总,并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信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送、转、配红股;
3、同时派发现金和送、转、配红利。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 七十 条 月份终了,公司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十一章 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4、尚未偿付的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 八十 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及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六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于当月6日内和8日内将月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10日内报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7月15日前将中期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25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年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出(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定期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财税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同时按规定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总结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署后发布实施。
第 九十 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规定或上级机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制订、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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