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跟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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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法律完备而良好、法律权威、法律有效实施。
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的实质内容,其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完备而良好、法律权威、法律有效实施等方面。
扩展资料: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属性,必须严格约束公权力。因为平等原则要求守法上一视同仁与人人平等,因此它必然反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对法治的破坏行为。纵观历史与统观现实,对法律具有最大破坏力的并不是一般社会成员的违法犯罪,而是公权力的滥用。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反对特权。所谓特权就是指特殊的权利,超出一般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成员凭借某种独特的资源与优势,享有的其他社会成员在同等情况或同等条件下无法享有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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